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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 1987-6-11 20:30:29 ——1987年6月11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 叶如棠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作如下说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

  1987-6-11 20:30:29


 
        
    ——1987年6月11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  叶如棠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必要性
    大气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要素之一。1979年以来,在加强大气环境管理,防治大气污染方面,国家制定了必要的政策和措施,各部门和地方也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取得了成效,某些城市在大气污染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大气污染仍然是严重的,甚至还有继续发展的趋势。据近几年部分城市对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大气中总悬浮微粒为每立方米600微克左右,相当于发达国家五、六十年代大气污染最严重的程度。除了粉尘和二氧化硫等主要大气污染物质外,排放含有氟、氯、汞、砷、铅和硫化氢等有毒物质的废气,虽发生在局部地区,但这些物质毒性较大,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危害严重。所以,大气污染是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加强大气环境管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发展,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必要的。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起草经过
    早在1980年,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委、部分地方环保局的同志和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专家参加,组成了《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起草小组。在起草过程中,我们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调查,收集了国内外有关的法规资料,多次召开会议讨论协商,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这个草案于今年2月10日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根据会议精神,会后又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形成现在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
    三、对主要内容的说明
    《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共七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烟尘污染,防治工业废气和粉尘、恶臭污染,防治机动车船废气污染,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草案既考虑了与有关法律和政策相协调,也注意了防治大气污染工作的特殊性。大气与水都是人类生存的环境要素,在防治污染的监督管理方面,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因此,草案在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权限、国家防治污染的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与《水污染防治法》作了基本相似的规定。但是与水相比,大气的自净能力较强,污染容易扩散、稀释,所以草案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只是在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情况下,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这与《水污染防治法》中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都要缴纳排污费的规定,有所区别。另外,考虑到目前我国煤炭、石油等能源利用率较低,这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草案对通过技术改造,提高能源的利用率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二)草案把防治煤烟型污染作为主要内容,同时也对防治工业尾气、粉尘、恶臭和机动车船废气污染的措施作了规定。煤炭占我国能源构成的70%以上,燃煤排放的污染物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全国每年燃煤排放的烟尘约1700万吨,二氧化硫约1300万吨,分别占全国排放总悬浮微粒和二氧化硫总量的73%和90%。因此,草案除对积极发展民用煤气和无污染、少污染的新能源作了规定外,对合理使用煤炭,大力推广成型煤,改造热效率低、污染严重的锅炉等也作了规定。
    (三)对防治因生产焦炭、硫磺、汞、砷造成大气污染作了专门规定。我国乡镇、街道企业的发展,对于繁荣城乡经济、安置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但部分乡镇、街道企业,特别是一些生产焦炭、硫磺、汞、砷的企业,由于技术装备差,缺少防治污染设施等原因,严重污染大气的情况较为突出。因此,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建设生产焦炭、硫磺、汞、砷的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本法施行前已经建成,但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
    (四)关于机动车船废气污染的监督管理。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我国的机动车船日益增加,特别是大中城市和主要江河,机动车船废气污染,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因此,草案对防治机动车船废气造成的污染作了专门规定。机动车船污染是一种流动污染源,与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等管理部门的关系十分密切。为了加强对机动车船排放废气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部门分工应实行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原则,结合近几年的实践,参照国外的经验,草案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这一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等管理部门需要相互帮助、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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