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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1987-4-9 20:07:51 ——1987年4月9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彭冲 几天来,代表们分组审议了《村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1987-4-9 20:07:51


 
        
    ——1987年4月9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彭冲
 
    几天来,代表们分组审议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代表们认为,根据宪法,村民委员会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原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具有重要意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是个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建议将本法的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时,不少代表也反映了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基层工作的困难,认为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建议修改后试行。
    4月8日上午,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认真研究了代表们的意见,建议这次大会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参照大会审议中代表提出的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审议修改后颁布试行。经过试行,再根据实践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大会审议通过公布施行。这里讲的原则通过,是指同意草案根据宪法所作的关于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规定。在这个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和代表意见,对具体规定进一步研究修改。在这里附带说一下,草案中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这一点是否需要修改补充,如何修改补充,常委会还可研究。这种作法是有先例的。民事诉讼法草案经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后,大会决定原则批准,并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出的意见,在修改后公布试行。4月8日上午,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召开了代表团召集人会议,大家同意常务主席会议的建议。现将决定草案提请大会主席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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