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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1987-1-12 20:15:05 ──1987年1月1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 吴明瑜 现在,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1987-1-12 20:15:05


 
     
    ──1987年1月1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  吴明瑜
 
    现在,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技术合同法的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草案)》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需要,特别是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开放技术市场以后的客观要求而起草的一部调整因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而缔结的各种合同关系的法律草案。
    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一个重大突破,是明确了在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条件下,技术是独立存在的知识形态的商品,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技术合同在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之间的媒介作用,使生产的要求及时成为科研课题,使科研成果迅速应用于生产实践,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不断地转化为新的生产能力,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我国自1983年全面推行技术合同制以来,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多种富有中国特色的合同形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1984年底,中央决定开放技术市场。1985年4月,国务院成立了全国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对技术市场提出了“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技术市场蓬勃发展,技术合同不断增多,成交额十分可观。目前,不仅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工厂企业相互之间通过技术合同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而且,许多国家计划项目进入技术市场,不少引进项目通过技术合同转由国内开发。在今后的“七五”计划期间,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国家重点科技项目将逐步实行招标制,先进的技术经由技术合同的渠道得到开发、应用和推广,大量的适合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发展的适用技术将通过技术合同植入地方经济的胚胎。技术合同已成为贯彻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的重要工具,是我国目前和今后组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管理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形式,需要通过法律规定其基本准则。
    目前,由于技术合同的法律制度很不健全,技术市场的许多活动无章可循。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不知道怎样订立技术合同,合同仲裁机关和司法机关难以依法处理技术合同纠纷的现象甚为普遍。其结果,使得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利用技术合同进行的违法活动不能及时地给予制裁,严重影响了技术合同创造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技术合同立法已经成为加强对技术市场实行宏观管理的当务之急,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
    在合同法律制度方面,我国于1981年制定了《经济合同法》,1986年3月通过的《民法通则》也对合同的一般原则做了规定。但是,技术合同的标的是科学技术成果,是无形的知识财富。物质形态的商品和知识形态的商品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两类不同性质的劳动生产物。因此,技术合同无论在形式和内容上都与一般合同有很大区别,需要通过制定适合调整知识形态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应采用的法律形式,解决技术交易中存在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技术情报的保密、科技成果的分享、开发风险的承担、侵权行为的责任和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等特殊问题。只有通过制定技术合同法,才能更有效地保护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技术市场的秩序,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关于技术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技术合同是合同的一种。草案第二条规定:“技术合同是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依据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达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据此,受本法调整的技术合同,其主体既可以是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是公民。此外,还包括作为法人特殊形式的法人联营和作为公民特殊形式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
    根据我国技术市场的客观实际,草案将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三种基本类型。其中,技术开发合同指当事人就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订立的合同,其特点是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存在于开拓未知的技术领域、解决新的技术课题的过程之中;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等合同,它的特点是特定的现有技术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利用知识、技术、信息和经验为社会服务达成的协议,包括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辅助服务、技术中介服务等。这三种基本类型的合同,基本上概括了我国技术市场上各种技术交易形式,也是本法所适用的范围。在实际生活中,有些经济合同、劳务合同也涉及到技术交易。对于这些合同,仅其中有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的部分适用本法的规定。与技术交易无关的经济合同、劳务合同不适用本法。
    考虑到技术合同对我国法人、公民来说,是一种新型合同形成,为了便于学习、掌握和使用,草案在结构上将三种基本类型的合同分别单列一章,规定了其适用范围、权利与义务、技术成果分享和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三、关于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关于合同订立、变更和解除的一般原则,《民法通则》已有原则规定。这些原则同样适用于技术合同。草案除了重申现行法律关于合同订立、变更和解除的一般原则外,结合技术合同的特点增加了一些特殊原则。主要是当作为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公开、或者实践证明技术课题根本错误或者不能实现,使得技术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时,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重复劳动和无意义的研究。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不但在技术上毫无收益,而且在经济上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当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提供合同必须变更或者解除的证明材料。
    四、关于技术成果的分享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归谁所有,如何使用和怎样分配,是技术合同所特有的问题。订立技术合同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有权分享知识产权和科学技术进步所产生的利益。草案在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中分别对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中有关技术成果分享的问题作了规定。其基本精神是两条:一是精神权利不可侵犯的原则,即因技术成果产生的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属于对技术成果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二是经济权利合理分享的原则,即有关就技术成果中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实施专利的权利、使用和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权利,由当事人通过协商合理分享。
    我国专利法已付诸实施,今后不少通过技术开发合同所产生的发明创造都存在取得专利保护的问题。为此,草案第二十五条对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中,当事人就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以后实施专利的权利,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符合专利法的基本精神,它有利于减少因技术成果归属问题引起的合同纠纷,保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五、关于技术情报的保密
    技术是无形的知识形态的商品。它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占有和使用。目前我国技术合同的标的主要是非专利技术,对于这些没有取得或者不能取得专利保护的技术,只有当其处于仅为有限的专家掌握的情况下,拥有技术者才能保持竞争中的优势,在技术转让中找到对象。为了保护正当的竞争,草案确认技术合同当事人有保守技术秘密的权利,并在有关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中,明确规定受让方有义务不向他人泄露转让方提供的技术秘密,转让方也应当承担合同规定的保密事项。此外,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技术权益,草案还规定了违反合同规定的保密事项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今后随着专利制度的实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日益增多以后,其中也有涉及与实施专利技术有关的尚未公开的非专利技术的保密问题,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约定保密事项。上述规定对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促进技术成果的应用是必要的。
    此外,根据国内外技术转让的实际情况,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采取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的形式。我们认为,在我国专利法规定了计划许可和强制实施许可制度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排他和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并不会造成对专利技术的非法垄断和阻碍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妨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由指定的单位实施。即使是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也可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指定有关单位实施。
    六、关于开发风险的承担
    技术开发是一项探索性的活动。由于人们受现有认识水平的限制,研究开发的失败和反复是不可避免的,一些重点攻关项目更是如此。出现这种情况时,一概视同违反合同,要求研究开发方承担责任不尽合理,也不利于鼓励研究开发方大胆探索和开拓新技术。为了解决技术合同中的这一特殊问题,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委托开发的情况下,除委托方通过支付不可预见费承担风险或者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虽经研究开发方努力,但因研究开发中出现的当事人无法预见、防止和克服的技术原因,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其损失由当事人双方合理分担”。“在合作开发的情况下,除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研究开发的风险由合作开发的各方共同分担。”依据此规定,在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时,当事人可以根据课题难度预测开发风险的大小,约定承担风险的责任。对于委托开发合同,委托方可以通过预付不可预见费的方式承担研究开发风险。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或者难以约定风险责任,或者确因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而在现有技术水平下又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导致了研究开发计划不能实现,当事人双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通过协商分担损失。这样处理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协作关系,也比较符合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实际。
    七、关于违反合同和侵权行为的责任
    为了严肃合同纪律,草案明确规定了各类技术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合同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支付违约金,赔偿对方所受的损失。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技术权益的,还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
    (一)我国法律对违约金没有统一的定义,学理上对违约金的解释也不尽相同。对草案第十条的规定“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对违反合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相应的各章有关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应当支付违约金,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应当解释为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二者的关系。合同中没有特别规定的,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首先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另一方的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其不足的部分。
    (二)由于技术是无形的知识财富,它不会象物质财产那样因灭失、短少、破坏、污染而损坏,但是会因侵权行为使当事人造成损失。由于这种损失难以通过财产破坏程度直接计算,为此,草案第十条关于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尤其应当适用于在一方泄露技术秘密、非法转让成果、侵害知识产权和其他技术权益时,确定另一方所受到的损失额的方法。合同中没有规定的,该损失额相当于违约方实际获得的非法收入的总额。
    八、关于技术合同的仲裁和诉讼
    关于解决技术合同争议的方式,草案规定,“技术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技术合同,非法垄断技术、侵害他人权益、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强迫手段订立的技术合同,合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宣布合同无效。根据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经济合同的仲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同仲裁机关归口。技术合同的仲裁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受理。当然,不少技术合同争议包含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征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有义务给予协助。
    九、关于技术合同的管理
    技术合同是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之间的纽带,涉及中央和地方的各级科学技术、工商管理、财政金融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为加强对技术合同的宏观管理,草案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以及银行系统加强对技术合同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要求各业务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建立相应的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加强对技术合同履行的考核,提高技术合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去年4月,国务院成立了由科技、经济、工商管理、财政、金融、军工等部门组成的全国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成立了相应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今后,这些技术市场管理机构也应当继续发挥作用,做好对技术合同的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
    从近几年实行技术合同制的实际情况来看,技术合同当事人的违法活动,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各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协同处理。基本原则是:属于侵夺、侵犯、假冒和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专利权的,由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我国专利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剽窃、侵夺和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发明权、发现权、科技成果权和其他技术权益的,由国家和地方的科学技术委员会处理;利用技术合同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对于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此,草案作了相应的规定。
    十、关于技术合同法的施行时间和效力
    我们建议本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宜有2至3个月的实施准备期,进行普法宣传活动。本法实施之日前成立的技术合同,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适用本法。
    我的说明完了,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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