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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试行)(草案)》(修改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试行)(草案)》(修改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 1986-11-29 19:45:28 ──1986年11月29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联组会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试行)(草案)》(修改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

  1986-11-29 19:45:28


 
        
    ──1986年11月29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联组会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汝棼
 
    汇报一下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试行)(草案)》(修改稿)、《邮政法(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名称问题。有的委员提出,应考虑修改。考虑了两个方案:
    第一个方案,建议将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在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二个方案,建议将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试行)》。
    我们倾向于第一个方案。
    关于邮政法(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报刊发行工作”一句,将这一条修改为:“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报刊发行工作。出版单位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刊,应当与邮政企业订立发行合同。”
    以上意见,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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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