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试行)(草案)》(修改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试行)(草案)》(修改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 1986-11-29 19:45:28 ──1986年11月29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联组会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试行)(草案)》(修改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
1986-11-29 19:45:28
──1986年11月29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联组会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汝棼 汇报一下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试行)(草案)》(修改稿)、《邮政法(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名称问题。有的委员提出,应考虑修改。考虑了两个方案: 第一个方案,建议将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在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二个方案,建议将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试行)》。 我们倾向于第一个方案。 关于邮政法(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报刊发行工作”一句,将这一条修改为:“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报刊发行工作。出版单位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刊,应当与邮政企业订立发行合同。” 以上意见,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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