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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1988-9-2 16:23:37 ──1988年9月2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汝棼 这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草案修改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1988-9-2 16:23:37


 
        
    ──1988年9月2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汝棼
 
    这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草案修改稿)》。委员们认为,这个草案修改稿基本成熟,同意这次会议予以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9月1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对这个草案修改稿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任总部主要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有些委员提出,对总部主要领导人任职的最高年龄还是作出规定为好,如果实际情况需要他们任职的最高年龄大一些,可以定得高一些。有的委员提出,总部主要领导人实际上都是中央军委委员,他们任职的最高年龄由中央军委规定有问题。法律委员会认为,对总部主要领导人任职的最高年龄作出法律规定是必要的,但是目前作出规定还有困难;如果由法律规定较高的年龄,从长远看又不利于军官队伍年轻化。因此,可以考虑适当时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规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担任总部主要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二)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第八条第五款“士兵经过院校培训,可以提拔为军官”修改为:“优秀士兵经过院校培训,可以提拔为军官。”
    (三)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第十条第二款“考核军官,应当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考核标准,以工作实绩为主,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修改为:“考核军官,应当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考核标准,以工作实绩为主,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
    (四)有的委员提出,第二十二条关于有计划地对军官进行交流、调换的规定,是军官管理工作问题,可以不作法律规定。因此,建议删去这一条。
    (五)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在第三十八条关于退役军官安置的规定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职业培训。”
    (六)第四十条中规定,军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可以提前或者推迟离休”。有的委员提出,军官提前或者推迟离休,应当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续。因此,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军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经过批准,可以提前或者推迟离休”。
    (七)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军官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退出现役的,给予降职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身份,可以作退出现役处理”修改为:“平时军官要求退出现役、未获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退出现役的,给予降职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身份后,可以作退出现役处理。”
    此外,还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新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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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