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草案)》的说明 1988-8-29 16:42:40 ——1988年8月29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国家技术监督局局长 徐志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草案)》(以下简称标准化法(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草案)》的说明
1988-8-29 16:42:40
——1988年8月29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国家技术监督局局长 徐志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草案)》(以下简称标准化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标准化是指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和协调,以获得最佳社会经济效益的全部活动。标准化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桥梁,是组织现代化生产和提高产品和工程质量、减少物质消耗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也是进行国际经济技术交流的共同语言。标准化工作日益为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所重视。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设有标准化组织机构,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标准化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标准化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1962年国务院发布了《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经过修改补充,1979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通过条例的实施,加强了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目前,我国已经制订了国家标准11000多个,专业(部)标准16000多个,地方标准(或省、市企业标准)10多万个,以及大量的企业标准。为了监督标准的实施,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最近几年建立了一批国家级的和地区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相应培养了一支监督检验队伍。标准化在实行国家技术监督,提高工农业产品和工程质量,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由于目前标准化工作法制不健全,标准化管理和监督比较薄弱,标准化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不能适应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比如:一些应该制定标准的对象还没有标准,无标准生产的现象还屡见不鲜,标准的水平还不高,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大约只占36%;许多标准未能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一些产品不按标准组织生产,不按标准进行检验;监督检验管理薄弱,力量分散,权威性不高。由于存在这些问题,影响了生产建设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此外,在引进技术和进口商品中,由于不明确采用的标准或不符合我国标准的要求,也给国家造成了一些经济损失。 标准本身具有严肃的法规性和统一性。标准是各项经济技术活动中有关方面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标准化涉及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广泛的社会性。这都要求通过标准化立法来调整各个方面之间的关系。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和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一些代表提议国家尽快制定我国标准化法,反映了客观实际的需要。所以,制定标准化法是十分必要和非常迫切的。 二、起草经过 根据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提议,并经国务院领导同意,于1984年9月组织成立了由原国家标准局、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农牧渔业部、建设部、冶金部、化工部、机械委、电子部、轻工部、纺织部、商业部、卫生部、船舶总公司、国家环保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等部门和辽宁、上海、福建等省市的同志,以及法学专家参加的起草领导小组。起草工作分“标准化法起草纲要”和“标准化法草案”两个步骤进行。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标准化法规实施的经验,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化法规,先后提出和修改过标准化法(草案)六稿。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先后召开过三次会议进行审议修改,最后经原国家经委讨论后,呈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法制局审查修改,形成了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草案)》。这个草案于今年6月8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根据会议精神,会后又对(草案)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形成现在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草案)》。 三、标准化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及几个问题的说明 标准化法(草案)包括总则、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标准实施的监督和附则,共五章三十三条。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标准体制 制定标准的对象很广,在经济建设中,凡是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都应当根据不同的需要和不同的内容,分别制定标准,建立我国的标准体制。标准化法(草案)规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对于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加强行业管理的需要,避免部标准之间的重复和矛盾,对于某个专业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专业标准,同时将目前的部标准逐步过渡为专业标准。 由于工农业产品的种类繁多,特别是近几年乡镇企业兴起,新产品发展很快,并且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自然条件、资源条件和生活习惯不同,不可能把所有的产品标准都制定为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因此,需要根据各地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地方标准,作为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的补充。这有利于产品的生产和交换,也有利于产品的出口创汇。但是,对于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互换配套的,如机电产品的某些要求,应当制定为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不能制定地方标准。因此,标准化法(草案)规定,地方标准的范围是“在没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的情况下,具有地方特点而又需要在某个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制定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加强管理的需要。对于没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产品,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商品交货的技术依据。为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鼓励企业竞争,企业可以制定比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技术要求更高,内容更详细的标准。 各类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标准化法(草案)规定:“专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当地的地方标准相抵触。” (二)关于标准的实施 标准只有得到认真贯彻执行,才能发挥它在生产、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标准化法(草案)对产品的设计、定型、生产、检验、经销、储存和运输,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各个环节实施标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并规定“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得填发合格证,不得以合格品出厂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不得批准,不符合标准的建设工程,不得验收。”这有利于保证产品和工程的质量。 随着我国的对外开放,从国外引进的技术和进口设备越来越多。为了便于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运用和创新,便于引进产品的组织生产、使用和维修,需要在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中考虑我国标准化的要求,因此标准化法(草案)中规定:“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应当符合我国标准化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审查。” (三)关于标准实施的监督 标准能否得到认真的实施,关系到社会经济效益,关系到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为了督促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执行标准,国家需要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要发挥各方面的力量。标准化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必要的抽查和开展产品认证的工作,以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四)关于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体制 在总结我国标准化工作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标准化法(草案)对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体现了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即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分别对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分工对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进行管理。这样既可以保证标准化的方针、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统一,又可以发挥各部门和各地方的作用。 我的说明完了,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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