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草案)》(修改稿)几点修改意见的汇报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草案)》(修改稿)几点修改意见的汇报 1988-6-30 16:10:53 ──1988年6月30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项淳一 这次会议对军官军衔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委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草案)》(修改稿)几点修改意见的汇报
1988-6-30 16:10:53
──1988年6月30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项淳一 这次会议对军官军衔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意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6月29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修改稿作如下修改: 一、草案修改稿第十条规定,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编制军衔为一级上将至上将,基准军衔为上将;第十五条规定,一级上将军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央军委主席授予。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从我国我军当前实际情况出发,建议对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编制军衔暂不在本条例中作具体规定,并将中央军委组成人员的职务编制军衔单写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编制军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编制军衔为上将至中将,基准军衔为上将。”(新修改稿第十条)同时,将草案修改稿第十条关于军事、政治、后勤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规定中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一级上将至中将,基准军衔为上将”修改为:“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至中将,基准军衔为上将”(新修改稿第十一条),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关于首次授予军官军衔的批准权限的规定中的“(一)一级上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授予”修改为:“一级上将的授予权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新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款) 二、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编制最高军衔由少将改为中将。 三、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初任军官职务的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和接收入伍的非军队院校毕业生首次授予军衔的规定修改为:“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军衔;”“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部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中尉军衔;”“获得博士学位的,授予少校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上尉军衔。”(新修改稿第十五条)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委员们还对草案修改稿提了一些问题,经法律委员会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在这里汇报一下: 第一,关于草案修改稿第二条中“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提法问题。考虑到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是新时期军队建设的总任务,这个提法可以不作改动。 第二,关于不设元帅、大将和大尉军衔的问题。和平时期同战争时期有所不同,根据我军军官当前实际情况,并参考一些国家军队的作法,和平时期最高军衔设上将,不设元帅、大将,是适宜的。不设大尉军衔,是从我军作战部队的编制体制考虑的。由于营是重要作战指挥单位,不设大尉军衔,便于对正营职军官授予少校军衔,有利于加强营的建设和基层军官队伍的稳定。 第三,关于剥夺军官军衔的条件问题。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没有规定剥夺军衔,主要是考虑有些是过失犯罪,不一定都要剥夺军衔。同时,法院未判决剥夺军衔的,对其中被开除军籍的,还可以取消军衔。 新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对这次会议审议的其他三个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意见也进行了审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批准或者通过: 一、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修改稿)。委员们对“规定”的内容表示同意。同时,有些委员提出,修改稿的有些文字表述还不够清楚。法律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主要是对第二条关于授予功勋荣誉章的对象和条件在文字上作了修改(新修改稿第二、三、四、五条),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确认1955年至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决定(草案)。委员们对草案表示同意。法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三、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决定(草案)。委员们对草案表示同意。法律委员会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中的“市、县”修改为“市、县、自治县”,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以上意见妥否,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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