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草案)》的说明 1988-6-25 16:21:29 ──1988年6月25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中央军委委员、总政治部主任 杨白冰 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委托,现在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草案)》的说明
1988-6-25 16:21:29
──1988年6月25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中央军委委员、总政治部主任 杨白冰 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委托,现在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5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1963年修改后重新颁布。1965年取消军衔制度,军官服役条例即行废止。粉碎“四人帮”后,1978年又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这部条例的许多条款现在已经不适应军队建设的新情况、新特点。为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有必要制定新的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使现役军官服役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前三部条例,吸收近几年干部制度改革的新经验,重新起草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先后召开有军队各级各类干部参加的座谈会,条例草案曾提交军委扩大会议讨论,并征求了全军军以上单位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了反复修改。 条例草案对现役军官的基本条件、培训、考核、职务任免、调换、奖惩、待遇、退役等作了明确规定,与过去的条例相比,在现役军官基本条件、培训体制、任职最低年限和最高年龄、能上能下、奖惩等方面增加和充实了一些新的内容。过去的条例把军官军衔制度、预备役军官制度和现役军官服役制度合写在一起,为使三项制度更为完备,这次考虑分别单独立法。 一、关于起草条例的指导思想 这次起草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从我国我军的实际情况出发,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全面改革的需要,适应军队建设指导思想的战略性转变,建立完善的现役军官服役制度,进一步加强军官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制定各项规定,既考虑到战时,又考虑到平时;既注意当前军队建设的需要,又着眼于长远的发展;既保持我军特色,又借鉴外军的一些有益做法。使之有利于军官队伍保持相对稳定,实现新老交替的正常化,有利于广泛发现人才,合理使用人才,充分调动广大军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关于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 按照1963年和1978年两部条例的规定,基层军官平时主要从士兵中直接选拔;中、高级军官也可以从下级军官中直接选拔。1980年中央军委改革了选拔、培训干部的办法,实行了经院校培训提拔干部的制度。实践证明,这样可以提高军官素质,以适应现代战争对军官越来越高的要求;可以控制军官数量,加强军官队伍的计划管理。草案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关于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 军队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为加强国家对军队的领导和便于统一指挥,需要强调集中。条例草案规定的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是根据军队的特点和总结建国以来军队干部任免工作的经验而提出来的,是符合军队实际情况的。这样规定,有利于作战指挥;有利于在较大范围内对军官进行调整和交流,保证军官质量。 鉴于有些大军区、军兵种、总部直辖独立师,为了减少审批层次,及时任免正营职军官职务,条例草案规定独立师师长和政治委员可以任免正营职军官职务。 四、关于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 根据军官成长的规律和各级岗位的要求,条例草案规定了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师级以下职务军官未任满本职最低年限,一般不得晋升,本人也不得要求退出现役。这样规定,有利于军官积累经验,增长才干;有利于保持军官队伍的相对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军级以上职务军官由于晋升机会较少,任现职时间一般都比较长,所以没有具体规定任职的最低年限。 军官任满本职最低年限,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晋升职务。军官职务的晋升,不但要看其是否任满本职最低年限,德才条件是否符合拟任职务的要求,还要看编制职位是否有空缺,是否符合领导班子年龄结构的要求。任职最低年限只是晋升的一个条件。 五、关于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和服现役的最高年龄 过去的三部条例只规定了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对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没有提出要求,这部条例草案对此均作了明确规定。这是总结近几年干部队伍年轻化的经验提出来的。任职的最高年龄,是指军官担任某个职务所不能超过的年龄,到了这个年龄,职务不能晋升,就应调整到按规定任职年龄较高的其他部门服役或退出现役。军官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就是必须退出现役的年龄,军官到了这个年龄,如果不能晋升职务,就要退出现役。就团级以下和大军区级职务军官来说,任职的最高年龄同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是一致的。为了保持作战部队师、军级军官年轻化,条例规定他们的任职最高年龄比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分别小5岁。当他们接近或达到任职最高年龄,可以交流到省军区系统或其他部门工作,接近或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可以安排离休退休。 六、关于军官的待遇 军官担负着作战、训练、国防科研和守卫国家领土、领海、领空,以及抢险救灾等艰险任务,要随时准备为了国家和人民利益作出牺牲。为了吸引、鼓励公民积极从军服役,条例中除了规定军官必须履行的各种义务外,还应当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本着优待现役军人的原则,规定他们应享有的主要待遇。这样,对于增强现役军官的责任感、荣誉感,安定军心,具有重要作用。从全局看,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 草案重申了现役军官具备家属随军条件可以随军的规定。由于国务院正在研究、制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军官随军家属、随调子女的就业和工作调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条例草案还对牺牲、病故军官的家属管理问题作了原则规定。由于军队所担负的任务繁重,流动性大,并随时准备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牺牲、病故军官的随军家属由军队管理十分不便,因此,这些遗属还是由政府接收安置比较好。至于移交的具体办法和步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规定。 七、关于军官退出现役 为了实现军官队伍的正常更替,鼓励军官安心服役,条例草案不仅明确了军官退出现役的条件,而且规定了退役后的安置原则。军官在服役期间,为保卫祖国、保卫四化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对退出现役的军官给予妥善安置,使之各得其所,有利于国防建设,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因此,规定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主要作退休安置;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主要作转业安置。这是符合我们的国情军情的。 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军官服现役满30年以上,或年满50周岁以上的,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退休。主要考虑,他们把大半生年华贡献给了国防事业,转业到地方工作有些困难,政府也不好安排,允许退休是合理的。这样规定,可以免除他们服现役时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保留机关工作骨干和专业技术骨干。外军也有类似规定。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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