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立法草案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88-6-25 16:10:20 ──1988年6月25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项淳一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988年6月8日、18日召开会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88-6-25 16:10:20


 
        
    ──1988年6月25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项淳一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988年6月8日、18日召开会议,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制定军官军衔条例,实行军衔制度,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是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法律委员会对草案基本同意,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草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修改稿第一条)
    二、草案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军官犯罪应当剥夺军衔的,由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等对此提出两个问题:一是由于刑法没有关于剥夺军衔条件的规定,条例如不作出具体规定,法院难以执行;二是被开除军籍而又没有判处刑罚的军官,其军衔如何处理,需要明确。因此,建议将第二十六条上述规定修改为:“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并增加规定:“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同时,在第二十五条中增加规定:“军官被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军衔。取消军衔的批准权限与批准开除军籍的权限相同。”(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三、根据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建议在草案第八章“附则”中增加一条:“士兵军衔制度,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修改稿第三十条)
    四、根据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和武装警察部队总部的意见,建议在草案第八章“附则”中增加一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修改稿第三十一条)
    五、根据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意见,建议在草案第八章“附则”中增加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稿第三十三条)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修改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1988年6月18日 
 
 
  


 

法治动态检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