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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说明 1988-4-13 16:03:22 ──1988年4月13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 中央军委委员、总政治部主任 杨白冰 我受中央军委的委托,现对《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说明

  1988-4-13 16:03:22


 
       
    ──1988年4月13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
      中央军委委员、总政治部主任  杨白冰
 
    我受中央军委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说明:
    《规定》是参照1955年国家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勋章、奖章和外军授勋的做法,经过调查研究、反复酝酿讨论,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而草拟的。
    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解放军经过长达60余年的战斗历程,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发展成为一支强大的人民军队。在这支队伍中,有一大批久经考验的老干部。他们为中国人民武装力量的创建和发展,为中华民族的独立、人民的解放和新中国的建立,为保卫祖国和建设现代化国防作出了重大贡献。现在这些老干部绝大多数已经离职休养。中央军委决定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以下简称功勋荣誉章),对其历史功绩进行表彰,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这可进一步增强他们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激发他们继续为军队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同时,也有利于教育后代,增强国防观念,发扬革命光荣传统,树立尊敬革命前辈的良好风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规定》中确定,功勋荣誉章除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外,还授予“在中国共产党各级顾问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政治协商会议等组织担任职务而不在军队继续担任职务的军队干部”。这是考虑他们虽未离休,但已不在军队担任职务。军队在实行新的军衔制度时,不在授予他们军衔。因此,在这次授予功勋荣誉章时应该一并授予他们,不宜待其离休时再授。
    三、《规定》对功勋荣誉章的种类、名称和授予对象、条件作了具体规定。鉴于军队离休干部对革命的贡献有所不同,《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革命战争的不同时期将功勋荣誉章划分了三种。为了较好地区分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历史功绩,又将第一种功勋荣誉章分为两级。
    第一种命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红星功勋荣誉章,采用红星和星火图案,象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工农革命之火呈现燎原之势。
    第二种命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独立功勋荣誉章,采用长城图案,象征中国人民为民族独立而筑成抗日的坚固长城。
    第三种命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胜利功勋荣誉章,采用天安门和旗海图案,象征新中国的诞生和人民欢庆胜利。
    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没有把他们在革命战争时期的职务,或离休时的职务,或离休后的职级待遇作为条件,这样可以避免功勋荣誉章的种类、等级过多。同时,也可以减少矛盾,增强团结。
    四、《规定》中确定的授予功勋荣誉章的对象,包括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的规定,由军队批准离休后移交政府管理的、暂时保留军籍的军队离休干部。主要是考虑,这部分离休干部大都是解放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团、师职干部,一般都在军队工作三四十年,为革命战争的胜利和军队的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他们是军队离休干部的一部分,应与军队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同样对待。
    五、为了维护中央军委授予功勋荣誉章的严肃性,《规定》第三、六、七、十条中作了相应的规定,即资历、衔级、职务符合授予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的条件,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授予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犯有严重错误,尚未作出结论和处理的军队离休干部,待作出结论和处理后,再依照本规定确定是否授予功勋荣誉章;1949年9月30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因犯有严重错误,不按照军队离休干部对待的,不授予功勋荣誉章;授予功勋荣誉章后触犯刑律被判刑的人员,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是否剥夺其功勋荣誉章等。
    六、《规定》第九条本着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原则,规定了对授予功勋荣誉章的人员在军内给予一定的优待。这是因为,表彰历史功绩,不仅应在政治待遇上,而且应在物质待遇上有所体现。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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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