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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民族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民族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89-10-31 17:59:02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民族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两件。我

 




关于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民族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89-10-31 17:59:02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民族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两件。我们就议案涉及的内容分别征求了有关地方和部门的意见,并在1989年10月24日举行的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和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努尔莫合买提·热衣斯等31名代表提出的议案(议案第221号),要求在地方组织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行政地位。为此问题,我委派李贵副主任委员到新疆调查,并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政机关领导同志共同研究协商。在北京,我们同国家民委、民政部以及中共中央统战部、组织部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等单位的有关同志也共同进行了研究。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立35年来,行政领导体制变过多次,但是管辖伊犁、塔城、阿勒泰3个地区的体制基本没有变。1953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的《新疆省民族区域自治实施计划草案》确定:以伊犁、塔城、阿勒泰3个专区建立以哈萨克为主的自治区,其行政地位相当于行政公署一级。1953年12月,经政务院批准成立伊犁哈萨克自治区,辖伊犁、塔城、阿山3个专区,属新疆省人民政府领导,行政地位相当于当时的行政公署一级。1954年11月,伊犁哈萨克自治区依宪法规定改为自治州,仍辖伊犁、塔城、阿勒泰3个专区。1984年9月,国务院又批文重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辖伊犁、塔城、阿勒泰3个地区。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辖3个专区,需要设立相应的专员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为解决这个问题,1958年6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曾明确规定:“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报请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专员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但是这个组织条例连同其它民族自治地方的同类条例已于1987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并废除。1979年颁布、198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只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对自治州则没有这样的规定;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也没有自治州可以设派出机关的规定。这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设立派出机关就没有法律根据了。因此我们认为在法律上应该解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可以设立派出机关的问题。但是,考虑到这是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特殊问题,地方组织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便于解决这个特殊问题而作补充规定。建议在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条例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自治条例时作出规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同志都表示,今后工作中要让自治州对所属地区在人事、计划、财政、物资等方面真正管起来,尊重和帮助自治州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为使自治州便于领导所属地区,自治州领导干部配备和待遇问题也要适当解决。
    二、玉素甫·艾沙等40名代表提出的议案(议案第225号),要求全国人大将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推向全国。
    我们认为,这个议案的精神是好的,在全国进行民族团结的教育对于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都有重要的意义。建国以来,我国进行过多次全国性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今后在全国范围内定期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有一个固定的形式是很必要的。但是,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方少数民族人口分布情况很不一样,每年都开展一次“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有的地方在实际工作中会有许多困难和问题,因而难以经常、持久地开展下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许多方面的同志都曾建议设立“民族节”,其中一些少数民族同志的要求还很强烈。这一次为处理议案,我们又同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民政部等单位协商,大家还是认为设立“民族节”为好。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除汉族外,还有55个少数民族。我国各民族之间早已确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但是这种新型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有赖于各民族经济文化的共同繁荣,有赖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进一步加强,而且还有赖于在全国各族人民中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我国是多民族国家的国情教育,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民族观的教育,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和国家的民族法制教育。我们认为设立“民族节”,进行这种教育和增进友谊的活动,更适合于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初步设想,“民族节”的活动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举行报告会、座谈会、表彰会、联欢会、报纸、杂志可以发表有关文章和讲话等,广播、电视可以配合宣传。“民族节”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节日,不必规定放假,不必代替各民族和各地方原有的传统节日。各地方原来的节日和定期开展的“民族团结教育月”等活动可以同“民族节”结合进行,也可以另外进行。为此,我们将继续就设立民族节问题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
    以上报告妥否,请审议。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
    198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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