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0-6-20 19:00:15 ——1990年6月20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项淳一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和第十三次会议对国旗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0-6-20 19:00:15
——1990年6月20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项淳一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和第十三次会议对国旗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求意见,并邀请中央和北京市有关部门以及一些法律专家开了5次座谈会。法律委员会于1990年5月24日、3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审议了国旗法(草案)。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制定这个法很有必要,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国旗的标准制作方法。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会议主席团同时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是国旗的法定制法,现在国旗仍应按照这个说明制作,本法可以不再具体规定。因此,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并建议将第一届全国政协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在本法公布的同时重新公布。 二、草案第五条规定,国庆日、元旦和国际劳动节,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升挂国旗;国家鼓励公民以家庭为单位升挂国旗。许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升挂国旗的节日应当增加春节;规定鼓励以家庭为单位升挂国旗,难以执行。有的委员和民族自治地方提出,应当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和传统民族节日,当地可以升挂国旗。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 “国家规定全国普遍放假的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可以不升挂国旗。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修改稿第八条) 三、有些委员和部门提出,外交活动中和驻外使馆领馆升挂、使用国旗的问题,船舶、军舰升挂国旗的问题,本法应当作出原则规定。因此,经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增加规定: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按照外交部的规定升挂、使用国旗。”(修改稿第十条)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有关军事条令的规定升挂国旗。”(修改稿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升挂国旗。”“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升挂国旗。”(修改稿第十二条) 四、根据有些委员、地方、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建议对升旗仪式、升挂国旗的方式以及下半旗的方式,增加以下规定: ⒈“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至少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修改稿第十四条) ⒉“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修改稿第十六条) ⒊“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修改稿第十七条) 五、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故意毁损、玷污、践踏和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旗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些法律专家、部门和地方提出,刑法没有规定侮辱国旗罪,如果规定这个罪名,最好采取对刑法作补充规定的方式。有的法律专家还建议对侮辱国徽罪一并作出规定。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修改稿第二十条)同时,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至于以侮辱国旗的方法宣传煽动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危害国家的,则应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修改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199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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