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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草案)》的说明 1992-10-30 17:51:24 ——1992年10月30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国家技术监督局局长 徐鹏航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草案)》的说明

  1992-10-30 17:51:24


        
    ——1992年10月30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国家技术监督局局长  徐鹏航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国家在产品质量工作方面曾经采取了许多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总体上来看,产品质量低、经济效益差、物质消耗高,仍然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一些产品生产者片面追求产量、追求利润,不考虑国家建设和人民需要,甚至发展到弄虚作假、图财害命、破坏生产建设的地步。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全国人大代表一再提出议案,建议尽快进行产品质量立法,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要求国家技术监督局抓紧调查研究,尽快完成这个法律的起草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已将制定产品质量法列入1993年3月以前出台的立法项目之一。国务院领导同志也再三指示:产品质量法要尽快出台。
    国家曾经颁布过《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一些行政法规,对保证产品质量发挥了一定作用,并为产品质量立法工作积累了实践经验,打下了基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机制的逐渐形成,以往制定的产品质量行政法规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的局限,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而且有些规定相互冲突,不够协调,行政处罚普遍偏轻,对市场商品质量如何进行监督基本上未作规定或者规定得不够明确,对违法行为形不成威慑力量。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产品质量法。
    二、起草过程
    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88年9月成立了产品质量法起草小组。起草工作大体分为预测研讨、社会调查、起草和修改四个阶段进行。在此期间,起草小组先后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局的有关领导作了汇报,听取了他们提出的许多重要意见。还分别约请了国务院有关部委、司法部门、高等院校、质量检验机构、大中型企业等各方面的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就产品质量立法的几个专题广泛地听取了意见。此后,起草小组分赴江苏、浙江、广东、河南等八个省市,先后召开了三十多个座谈会,就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及起草大纲,广泛听取了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商业系统、国营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技术监督系统和地方人大、法制部门的意见。1989年4月初,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起草我国质量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请示”。之后不久起草出《质量法》(草案第一稿),并邀请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的有关同志参加论证、修改工作。草案经过十多次的修改,两次印发全国征求意见,并两次在全国技术监督工作会议上讨论、修改。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还联合召开了四次专家论证会。1992年10月10日,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同志主持召开会议,对《产品质量法》草案又进行了讨论、修改,并原则通过。
    三、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质量第一”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长期战略方针。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
    产品质量立法应当从我国实际出发,体现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把握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规律,实行宏观调控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的方针,有利于激励企业不断增强提高产品质量的内在动力。同时,要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吸取现代的、科学的管理思想。在起草过程中,我们把握了以下几条原则:
    ⒈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产品的生产、储运、销售及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等活动中发生的法律关系,重点解决产品质量宏观调控和产品质量责任两个范畴的问题。
    ⒉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对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产品实行强制管理;其他产品主要是通过市场竞争和企业自我约束的机制去解决。
    ⒊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先保证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采取国际通行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等引导方法。同时,要加强对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
    ⒋产品质量的执行监督按照行政区划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原则。在加强国家监督的同时,发挥行业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
    ⒌贯彻奖优罚劣的原则,一方面奖励优质产品和质量管理的先进企业和个人;另一方面严厉制裁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和经销者,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
    四、草案的基本内容
    草案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和法律调整范围;明确了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和确定其责任的依据;原则规定了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体制。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国家为保证产品质量而采取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措施。在宏观管理方面,主要规定了生产许可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在监督方面,主要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并对检验机构的设置和任务等作了规定。第三章设三节,分别规定了生产者、储运者、经销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对建立质量体系、产品基本要求、交接验收等作了原则规定。第四章产品质量民事纠纷的处理,主要规定了四种处理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民事纠纷的渠道,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起诉。第五章法律责任,设三节,分别规定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
    五、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⒈关于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解决产品质量问题,主要靠市场竞争,促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高质量。但是,政府也要进行一定的宏观调控。草案第二章规定了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宏观管理的三项措施:一是,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凡属发证的产品,要管好、管严。二是,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开展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对于符合国际标准要求的,企业可以自愿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三是,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监督的重点是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和人民群众反映质量问题严重的产品。
    ⒉关于产品质量责任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草案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全面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行政责任中,具体规定了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12项行政处罚措施;在侵权赔偿责任方面,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确定的民事赔偿原则,并参考了国外产品责任法的规范,规定了赔偿范围不但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以及可得利益的损失;在刑事责任方面,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对因产品质量造成严重危害的,草案规定可以依照或者比照刑法分别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诈骗罪、投机倒把罪、妨碍公务罪、徇私舞弊罪、玩忽职守罪等七种罪名处以刑罚。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体现了从严、从重的精神。
    我的说明完了,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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