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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及有关文件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及有关文件的报告 1992-3-14 14:20:49 ——1992年3月14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 姬鹏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

 




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及有关文件的报告

  1992-3-14 14:20:49


 
       
    ——1992年3月14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  姬鹏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经过三年半的工作,于今年3月8日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包括三个附件,还通过了起草委员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代拟稿)》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两个文件。现将上述草案及有关文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和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的任命,于1988年10月25日正式成立并开始工作。起草委员会制订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工作的大体规划,根据这个规划,在三年半时间里,起草工作经过了四个阶段。
    (一)拟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结构(草案),为基本法条文确定一个框架。起草委员会成立了基本法结构起草小组,该小组经过半年时间的调查研究,听取澳门各界人士的意见,拟出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结构(草案),经起草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修改后通过。
    (二)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结构草案,成立了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五个专题小组,分别负责草拟基本法有关章节的条文。1990年3月,五个专题小组的内地委员应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的邀请,赴澳门进行一次调查研究,与各界举行座谈,听取意见。此后,五个专题小组总共举行了60次小组会议,拟出了各自所负责章节的条文。
    (三)拟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各专题小组草拟的条文基础上,召开了主任委员扩大会议,对一些条文作了调整和修改。经起草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讨论,一致同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用四个月的时间广泛征询内地和澳门各界的意见。
    (四)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起草委员会在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征询意见结束后,先后召开了各专题小组会议和主任委员扩大会议,在研究澳门和内地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条文作了修改。日前刚刚结束的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以及有关文件逐条逐件地进行了表决,均以全体委员2/3多数赞成获得通过。
    起草委员会还进行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的征集和评选工作,共收到应征稿782件,经评选委员会的初选、复选和起草委员会的审议,将选出一套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于明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一并报请全国人大审议。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是在起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共同努力下,在澳门社会各阶层以及内地有关方面的积极支持下完成的。在起草过程中,起草委员会得到了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的大力协助。他们在澳门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对基本法的咨询和宣传工作,收集了大量有关基本法的意见和建议,提供起草委员会参考。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得到了澳门当地居民和起草委员们的好评。
    现在,我就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及有关文件作如下说明。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是根据“一国两制”的总方针和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政策,从澳门的实际情况出发,广泛听取澳门和内地各界的意见而起草的。由于国家对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是一致的,在起草时既注意了要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总体结构、主要原则上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大体一致,又要充分注意澳门的实际情况,反映澳门的特点。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共有序言、九章一百四十四条和三个附件。除序言外,各章及附件的标题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五章经济,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在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方面,草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将于1999年12月20日设立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同时又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从而明确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规定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互关系。例如,草案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依照基本法有关规定任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和检察长,部分全国性法律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澳门基本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等。这些规定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体现了国家主权。同时,草案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组成,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上述规定在其他章节中进一步具体化。例如,在行政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自行制定财政、税收、金融、贸易、工商业发展、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政策,处理上述有关的事务。在立法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在不抵触基本法的前提下自行制定法律。在司法方面,除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以及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案件外,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所有案件均有审判权。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中央各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澳门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同全国其他地区相应的团体和组织的关系,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和高度自治的精神。
    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是从多方面多层次地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例如,草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结社、游行、示威、参加工会和罢工的自由,以及信仰、通讯、婚姻、迁徙、选择职业和工作、从事教育、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等自由;居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法律保障的其他权利和自由。
    在政治体制方面,是根据有利于澳门稳定发展,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循序渐进发展适合澳门情况的民主制度,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应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的原则,规定了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权以及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关系。
    在经济方面,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个人、法人财产所有权,外来投资、财政、税收、金融、工商业发展等方面作了规定,以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在文化和社会事务方面,规定了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自行制定教育、医疗卫生、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宗教、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政策。
    除了上述的规定外,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还根据澳门的实际情况,相应地作了有关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澳门的土地问题。由于澳门还存在一小部分私有土地。根据这个情况,草案第七条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了澳门原有法律规定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
    (二)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草案根据澳门的实际情况,作了一些规定,包括:澳门居民对任意或非法的拘留监禁,有权向法院申请颁发防止滥用权力的人身保护令;澳门居民除其行为依照当时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和应受惩处外,不受刑罚处罚;澳门居民享有个人的名誉权、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隐私权;妇女的合法权益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怀和保护。草案还根据澳门居住不少葡萄牙后裔居民,他们在澳门社会所处地位比较特殊的情况,规定他们的利益依法受到保护,其习俗和文化传统应受尊重。
    (三)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行政会委员、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和副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的资格。草案规定上述职位必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于历史原因,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一部分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旅行证件,对此,既要坚持国家主权和避免双重效忠,又要根据澳门的实际情况来加以解决,所以草案规定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作为当选后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还规定行政长官、主要官员必须依法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双重效忠。
    (四)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考虑到澳门民主政制循序渐进发展的进程和立法与行政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关系,根据中葡联合声明的有关规定,草案第六十九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第五十一条规定,部分议员由行政长官委任。据此拟定了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其中规定了逐步增加直接选举议员的人数。
    (五)关于司法机关。由于澳门现有的司法体制中,除了普通法院外,还有管辖行政和税务诉讼的评政院,在法院之外,还有相对独立的检察院。草案根据澳门这个特点,规定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包括评政院)和检察院,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另作规定。
    (六)关于市政机构。澳门现有两个市政厅,为市民提供服务。故此,草案规定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接受政府委托为市民提供有关服务,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
    (七)关于咨询性的协调组织。目前在澳门有政府、资方、劳方三方组成的社会协调组织,协调劳资间的矛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根据这个情况,草案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由政府、雇主团体、雇员团体的代表组成的咨询性的协调组织,该组织的具体职能由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情况自行规定。
    (八)关于澳门的旅游娱乐业。在澳门经济中,旅游娱乐业占重要地位,针对澳门经济结构的这个特点,草案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自行制定旅游娱乐业的政策,但要考虑澳门的整体利益。法律将对专营税制另作规定。
    (九)关于澳门的专业制度。鉴于目前澳门实行由政府审定专业人士的资格和实行执业登记制度,草案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确定专业制度,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有关评审和颁授各种专业和执业资格的办法。
    (十)关于处理原澳门政府签订的跨越1999年12月19日的契约。澳门在进入过渡时期后,凡超过1999年12月19日的契约,由于在1999年后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继续承担责任和义务,因此必须与中方磋商,征得中方同意后才能签订。草案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原澳门政府所签订的有效期超过1999年12月19日的契约,除中国政府授权的机构已公开宣布为不符合中葡联合声明关于过渡时期安排的规定,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重新审查者外,继续有效,以保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利益并使投资者放心。
    (十一)关于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的产生办法。根据体现国家主权、有利平稳过渡的原则,将由全国人大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的有关事宜。由于中葡联合声明未规定对原有法官、检察官的留用,加上澳门现有的法官、检察官又都是葡萄牙派来的,属于葡萄牙的编制,所以在筹备产生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的同时,也要筹备产生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因此,起草委员会在为全国人大代拟的决定中,增加了由筹备委员会负责筹组司法机关的内容。
    委员长、副委员长、各位委员,起草委员会虽然已提交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但尚待草案公布后,经过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加以修改和完善。
    以上是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及有关文件的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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