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1992-2-24 22:14:34 ——1992年2月24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汝棼 本次会议于2月20日对领海及毗连区法(草案修改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1992-2-24 22:14:34
——1992年2月24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汝棼 本次会议于2月20日对领海及毗连区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和外事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委员们和各方面的意见,修改得比较好,同意本次会议予以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2月22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对修改稿作如下修改: 一、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国的岛屿。”有的委员提出,这一款中的两处“中国”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此,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新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其中“向陆一侧”是指向“大陆”一侧,还是向“陆地”一侧,不够清楚,应当规定得明确一些。因此,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新修改稿第二条第三款) 三、有的同志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海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一句中的“海道”应改为“航道”。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新修改稿第九条) 四、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根据国家海洋局的意见,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新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款) 五、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作为一队进行活动而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在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受到侵犯时才可进行。”有些委员提出,这一款在文字上应表述得简练一些。因此,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两款:“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新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二、三款) 六、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本条规定的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这一款中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航空器”改为“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新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五款) 七、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据本法,制定有关具体规定。”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中的“具体规定”改为“规定”。(新修改稿第十六条)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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