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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的汇报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的汇报 1991-10-28 21:57:44 ——1991年10月28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汝棼 这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草案修改稿)。许

 




关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的汇报

  1991-10-28 21:57:44


        
    ——1991年10月28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汝棼
 
    这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草案修改稿)。许多委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基本成熟,同意这次会议予以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26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修改意见,建议对草案修改稿作如下修改:
    一、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检出患有非传染病和一般寄生虫病的动物,准予进境,由货主或其代理人进行治疗。”有些委员提出,患有非传染病和一般寄生虫病的动物,不属于本法规定的检疫范围,这一款可以不作规定。因此,建议将这一款删去。
    二、有的委员提出,本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应当先规定行政处罚,后规定刑事处罚。因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移作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
    三、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应当”改为“必须”。
    四、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条规定:“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规定。”对这一条委员们在分组审议中进行了认真讨论,有些委员认为,确定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属于国务院的职责范围,这一条规定由国务院规定是可以的。有些委员认为,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应由动植物检疫机关办理,应删去这一条。有的委员认为,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仍应由商检部门办理,本法应作出明确规定。经各组召集人共同研究,认为这一条基本上可以保留,但为同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相衔接,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条移至草案修改稿第三条中,作为第二款,并修改为:“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根据情况规定。”法律委员会同意这个修改意见。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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