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草案)》的说明 1993-2-15 16:54:38 ——1993年2月15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卞耀武 公司法是一部重要的经济法律。制定公司法对我国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保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草案)》的说明
1993-2-15 16:54:38
——1993年2月15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卞耀武 公司法是一部重要的经济法律。制定公司法对我国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全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1979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公司数量逐渐增多,对发展经济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迫切需要制定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都确定要抓紧制定公司法。1983年由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开始起草公司法,1986年改为分别起草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股份有限公司条例,1992年由国家体改委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2年8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限责任公司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在审议有限责任公司法草案时提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应当制定一部覆盖面更宽一些、内容比较全面的公司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的上述条例、规范意见和法律草案的基础上,汇总起草公司法草案。在汇总起草过程中,调查研究了一些地方开办公司的经验,参考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的内容,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地方、法律专家、经济专家和企业的意见,起草了公司法(草案)初稿,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门召开了中央有关部门、有关法律专家和经济专家参加的公司法(草案)座谈会,共开了六天会议,对公司法草案逐条讨论修改,形成了提请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公司法(草案)。现就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公司设立条件 草案规定了设立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成立为公司;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不得成立为公司。 ⒈关于设立公司的出资人或者发起人的条件: 草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采用下列出资方式设立:⑴国家单独出资设立;⑵法人或者外商投资者单独出资设立;⑶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根据草案的这一规定,由二个以上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作为股东出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实行有限责任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之间相互联营或同其他企业联营,也可以依照本法举办有限责任公司。我们认为,规定这类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有利于推动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横向联合。 草案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个以上股东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组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该企业可以单独作为发起人。 ⒉关于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条件: 考虑到过去一再发生设立公司过滥的情况,草案对公司注册资本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与其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其最低限额为三十万元。低于最低限额的,不得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不同行业和不同经营规模,需要高于此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应为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达不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不得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防止虚假出资,草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认购人,都必须在公司登记之前,全部、如实缴纳其出资,必须经过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和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接受公司登记机关的查验,符合条件的才予以登记。 ⒊设立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 草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记载的事项主要有: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额、内部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义务、公司的解散事项与清算办法等。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由出资人或者股东制定并经同意。 草案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经发起人一致同意制定。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记载的事项主要有: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总额、公司股份总数、股份的种类、股份转让办法、内部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解散事项和清算办法等。 草案的上述规定有利于保护出资人或者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便于国家对公司的监督。 二、关于公司的审批登记程序 草案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凡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为公司,不需要再另外办理审批手续。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这样规定,国家可以对某些行业和专营的、有特殊要求的公司规定须经审查批准才能设立,以实施必要的监督。 草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缴足全部出资后,即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对股份有限公司,考虑到其涉及广大的认股人和企业试行股份制需进一步摸索经验,草案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并选任董事及监事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首期发行股份的股款交足并于公司创立大会召开后,即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三、关于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 草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分别作了相应的规定。 ⒈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草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股东会,也可以不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草案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副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草案的上述规定,体现了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基本规范,又照顾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情况,有必要的灵活性。 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草案规定,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增减资本、合并、分立、解散、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问题;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的各项重大问题;聘任经理、副经理,在董事会的领导下,执行日常经营管理任务。 ⒊关于对董事、经理的监督:草案对董事、经理的任职资格作了限制性规定。同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中除有股东选举出的代表外,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下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共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进行监督。草案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立监事,由股东、职工或律师、注册会计师出任,行使监督职权。 四、关于股票的发行和交易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股票和股票可以上市交易的特点,草案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作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 草案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必须经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并制定招股章程,印制认股书,明确记载公司的全面情况,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应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份应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可以采用纸面或者国家证券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形式。股票的发行,应当依照本法和证券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同次发行的股份,股票价格应当相同。股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转让,由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或者机构持有的股份,必须经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转让。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的审查条件、上市交易的规则和办法,建议由有关证券交易管理的法律另行规定。 五、关于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公司的要求,考虑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需要逐步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草案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公司业务的需要,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按会计年度制作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等财务会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送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草案还规定,公司在分配税后利润时,必须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和职工集体福利。 为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债权人的利益,草案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向股东和债权人公开其财产状况,将公司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等财务会计报告文件,置备于公司的住所,便于股东查阅和监督,并根据公司的盈亏状况作出投资选择。 六、关于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草案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定程序,使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规范化,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⒈关于公司的合并、分立:草案规定,公司合并采取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方式;公司分立采取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公司在合并或分立时,原有公司法人消失的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必须事先按照法定期限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偿债协议,否则不得合并或分立。 ⒉关于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草案规定,公司解散时,必须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法定期限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在清算期间,公司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未支付清算费用和清偿公司债务前,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经公司权力机构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清算组必须依法履行清算职权和义务,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或失职,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关于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增多,外商除设立三资企业外,也设立了一批代表处,同时还以合作、承包工程等形式,进行生产经营、咨询、代理等活动。因此,草案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了专章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时必须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指定的机构批准;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所属的外国公司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结业时,必须依法进行清算,对未清偿的债务,由其所属的外国公司负清偿责任。 八、关于法律责任 草案针对公司组织的特点,考虑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公司负责人侵犯公司财产,监督公司依法经营等,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方面作了规定,主要内容为:一是防止以公司形式进行欺骗性经营活动;二是保护公众和债权人利益,对虚假出资、逃避债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等行为予以惩处;三是防止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履行职责,以擅自借贷、私自经营、滥用职权等方式侵害公司财产;四是防止公司逃避监督。公司不按规定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报告、不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要受惩处;五是防止验资机构、登记机构徇私舞弊,违法办理有关事项的要予以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法治动态检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