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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1994-3-15 18:25:49 ——1994年3月1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薛驹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

 




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1994-3-15 18:25:49


        
    ——1994年3月1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薛驹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福建省程序等32名全国人大代表和袁启彤等36名全国人大代表曾分别在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先后联名提出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议案。这两个议案已分别经1989年10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和1993年1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同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厦门经济特区是我国最早建立的经济特区之一,也是国务院批准可以实施自由港某些政策和进行城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的经济特区。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特别是海峡两岸交往的增加,厦门经济特区已成为发展对台、对外经贸关系的重要窗口。考虑到厦门经济特区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决定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在厦门经济特区组织实施。这一决定(草案)和1992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授权作出的《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的内容是一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草案)》,决定提请大会审议。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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