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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优生保健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优生保健法(草案)》的说明 1993-12-20 20:16:04 ——1993年12月2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长第五次会议上 卫生部部长 陈敏章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优生保健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优生保健法(草案)》的说明

  1993-12-20 20:16:04


        
    ——1993年12月2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长第五次会议上
      卫生部部长  陈敏章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优生保健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优生保健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控制人数量,提高人口质量,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口素质,直接关系到民族兴衰与国家未来。党和国家对这方面的工作非常重视,建国以后,我国在优生保健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教育工作,推行了一系列母婴保健措施。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加之经济条件的制约和某些旧的传统观念的影响,据1986年调查,全国先天性残疾人约有一千余万;14岁以下的儿童中,先天性残疾人有417万。全国智力残疾患者有1017万;14岁以下的儿童中,智力低下约有400万。肉眼所见的先天性残疾儿仅占出生婴儿的13‰。
    在老、少、边、穷地区,由于经济文化落后,近亲结婚、生育失控等现象更为严重。“八五”期间,我国正值第三次人口出生高峰,如果母婴保健工作落后于形势要求,大量遗传性、先天性残疾儿出生,势必给千百万家庭造成不幸,也给国家带来更加沉重的经济和社会负担。
    我国出生人口的质量问题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极大关注,其潜在影响使各界人士深感不安和忧虑。当前,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尽快制定有关法律,采取有效手段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治协商会议,都有有关立法的议案、提案和建议。因此,必须尽快制定优生保健法,以法律手段加以保障母婴健康,保证出生人口的质量。
    为了解本法实施的可行性和群众的承受能力,起草小组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于1988年7—9月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据调查统计,1990年全国已有妇幼卫生机构3181所,为1949年的35倍。我国妇幼卫生机构专业人员有102930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321730人,农村接生人员444791人。据初步统计,医疗保健机构开设的母婴保健咨询门诊有711个,遗传实验室有549个,从事医学遗传工作的科技人员已达3774人。此外,还建立了10个国家级医学遗传、围产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出生缺陷监测等中心。这个比较完整的医疗保健网络系统,为实施本法提供了技术基础。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1986年,卫生部牵头成立了有23个部、委参加的“全国优生优育法规起草领导小组”,同时成立了由有关学科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着手起草本法的工作。1987年4月第一稿形成后,在不同范围内(包括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反复征求意见。之后,又组织全国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优生保健法进行了可行性调查,并且收集和研究了国外有关立法资料。经过近三年的反复调查论证,综合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形成了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之后,国务院法制局又作了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并经国务院同意,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优生保健法(草案)》。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暂缓结婚。
    为了预防先天残疾儿出生,除婚姻法中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外,本法增加了暂缓结婚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一些极易通过婚育传播的疾病加以规定的。例如,《草案》规定,患有指定传染病(淋病、梅毒等性传播疾病等)的,在传染期内暂缓结婚。对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的,考虑到多数患者在发病期丧失意识,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婚后不仅会给其家庭带来不良后果,而且无能力抚育后代,因此《草案》对此也作出了暂缓结婚的规定。
    (二)关于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
    根据目前在我国还不能完全做到在婚前预防和控制先天性残疾儿出生这一实际情况,《草案》规定,已经怀孕的妇女,经诊断患有指定遗传性疾病、胎儿异常和继续妊娠有可能危及孕妇生命或严重危害孕妇和胎儿健康的,医生应当向孕妇说明情况并提出建议终止妊娠的医学指导意见。对于经婚前健康检查诊断,患有指定遗传性疾病和已婚育龄夫妇患有指定遗传性疾病的,为有效地预防致病基因传给下一代,《草案》规定,应当接受孕产健康指导并应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结扎手术。《草案》并规定,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应当经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签署同意后施行。
    (三)关于分级分类指导。
    《草案》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全国的优生保健工作,制定优生保健分级分类指导标准。目前,省级主要负责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反馈以及解决本法实施中的技术疑难问题;地(市)级主要负责咨询确定高危家系和常见先天性疾病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提出医学指导意见;县级主要负责婚前健康检查、遗传病初筛和转诊工作,指导基层工作人员进行围产期系统保健、遗传病患者和家庭的婚姻生育指导。同时,《草案》根据不同类别地区的现有条件和发展的可能,分别提出不同要求,不搞“一刀切”。
    (四)关于确定优生保健工作的许可制度。
    优生保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为确保工作质量,《草案》规定,医疗保健机构设立婚前检查门诊、咨询门诊,开展产前诊断及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同时规定,从事咨询和产前诊断的工作人员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从事婚前检查、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及接生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具体考核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未列入《草案》的有争议的问题
    现代人工生殖技术,包括人工授精、胚胎移植、胚胎冷冻、试管婴儿等方法在社会中的实际应用,带来了一系列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合理应用这些新的生殖技术,能够满足不能自然生育的群众的生育欲望,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但是,滥用这些技术又有可能导致畸型并引发种种社会问题和法律纠纷。因此,对这些新技术迫切需要加强管理、监督和指导。目前,这类新技术发展迅速,有关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国际上在人工生殖技术方面尚无立法先例。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法律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草案》对此也未作规定。建议由卫生行政部门先行制定人工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加以监督和指导。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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