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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草案)》的说明 1993-12-20 19:34:34 ——1993年12月2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吴仪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草案)》的说明

  1993-12-20 19:34:34


        
    ——1993年12月2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吴仪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立法宗旨
    建国四十多年来,我国的对外贸易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作为对外贸易重要法律的对外贸易法却还未制定出来,这种状况不利于为我国对外贸易事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有效的法律保障。随着我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贸易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我国恢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需要,制定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就显得更为迫切和必要。
    制定对外贸易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原则,就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的“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符合国际贸易规范的新型外贸体制”的战略,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确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对外贸易体制,保障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草案的基本框架
    对外贸易法既要总结我国四十多年对外贸易事业的成功经验,符合我国国情,又要参考外国对外贸易的某些制度和做法,符合国际规范和国际惯例,立法难度较大。这次起草的草案,是经过多次调研、讨论并反复征求国内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拟订的,共分八章四十八条,结构和内容的安排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制度和原则。
    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者”,主要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的许可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和第六章,分别对“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和“服务贸易”作了规定。
    第四章“对外贸易秩序”,主要是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的有关行为,特别是禁止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对外贸易代理也作了规定。另外,考虑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规定,草案对进口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也分别作了原则规定。
    第五章“对外贸易促进”,主要规定了一些符合国际贸易规范和国际惯例的贸易促进措施。
    第八章“附则”,规定了我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及对外贸易经营者与我国单独关税区之间的贸易比照适用本法等。
    三、关于草案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包括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服务贸易。”本法的调整范围将服务贸易包括进来,主要的考虑是:服务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一部分,对外贸易法作为对外贸易的重要法律不能不包括这方面的内容;同时,我国正在谈判恢复我国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国地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参加各方已就服务贸易有关问题达成初步协议,我国不仅参加了谈判,而且准备就服务贸易的某些事项与其他参加方达成协议,草案对服务贸易作出规定,便于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衔接。服务贸易虽然涉及行业广,但还是有基本规则可循的。因此,草案第六章专门针对服务贸易的特殊情况作了规定。
    (二)关于对外贸易制度。
    我国实行什么样的对外贸易制度,这是关系到我国确立对外贸易新型体制和恢复我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首要问题。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奉行的是自由贸易制度,它要求缔约方实行与其规定相一致的自由贸易制度。自由贸易制度并不排斥国家对进出口贸易的管理,不过这种管理要有透明度。按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规定,缔约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采取配额、许可、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管理其进出口贸易。实际情况也是如此,世界上许多国家实行自由贸易制度,同时对进出口贸易实施严格的管理。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了适应我国恢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要求,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建立适应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的运行机制。因此,草案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对外贸易实行统一的法律与制度,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国家对对外贸易不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并坚持统一政策、放开经营、平等竞争、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的方向,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三)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许可。
    我国企业目前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是以经审批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为前提的。从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考虑,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审批制度只是过渡性的办法,今后将逐渐放宽以至取消。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国情,特别是加强外贸领域中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现阶段维持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审批制度,是必要的。从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来看,一些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在其发展初期,也都是实行批准制的,以后才逐步过渡到登记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此亦未作硬性规定。我国对外贸易法既应照顾现实,又要为向国际上通行做法靠拢留有余地。因此,草案第九条原则规定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许可制度,即“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四)关于对外贸易秩序。
    草案第四章是为建立我国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尤其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我国恢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需要,而设立的专门一章。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一些主要行为规则都纳入了这一章。
    首先,在这一章中规定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依法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汇、用汇;同时规定了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从事的几种行为。
    其次,考虑到我国恢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后,为防止外国政府以不正当的补贴向我国出口或外国企业向我国低价倾销,以及由于进口外国产品数量急剧增加,对我国相关工业造成严重损害,草案就我国对此应采取的保障措施和反补贴、反倾销措施作了原则规定。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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