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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草案)》的说明 1993-12-20 17:08:06 ——1993年12月2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顾昂然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

 




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草案)》的说明

  1993-12-20 17:08:06


        
    ——1993年12月2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顾昂然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草案)》的说明。
    近年来,福建、浙江、广东等沿海沿边地区偷越(偷渡)国(边)境(以下简称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活动比较严重,严重破坏了进出境管理秩序,给一些地方的社会安定带来严重问题,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声誉和对外形象,并危及一些有关国家的华侨的正当权益。
    为了严禁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活动,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当前偷越国(边)境的新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总结反偷渡斗争的实践经验基础上,经征求中政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外交、华侨、民政等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及法律专家的意见,起草了《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草案)》,对刑法有关规定作了补充修改。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问题说明如下:
    一、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处罚。根据调查,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活动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是因为境内外有些犯罪分子猖狂地违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因此,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应作为打击的重点,从严惩处。草案加重了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处刑,将最高刑从五年有期徒刑提高为无期徒刑,并区别不同情况具体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五)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同时规定:“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或者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杀害、伤害检查人员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对这类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判处死刑。
    二、近年来,出现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旅游或者其他名义,骗取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组织他人从边境口岸非法出境的严重情况。这是当前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出现的一种新情况。为了惩处这种犯罪行为,草案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有些犯罪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专门伪造、变造、倒卖出境证件,供他人非法出境使用。这种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大,适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伪造证件罪的规定处刑过轻,需要加重刑罚。为此,草案提高了对这种犯罪的处刑,规定:“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倒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草案对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处罚单独作了规定,将这种犯罪的最高刑从五年有期徒刑提高为十五年,根据运送者的不同犯罪情节分别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三)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或者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杀害、伤害检查人员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参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负责运送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关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规定处罚。
    五、关于对偷越国(边)境人员的处理。偷越国(边)境是违法行为,考虑到偷越国(边)境的情况比较复杂,不少人是想到国外发财,受偷渡组织者的欺骗、引诱,上当受骗。许多人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但一般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草案规定:“偷越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六、有些负责办理出入境证件的人员和边防、海关等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责,为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分子办理出入境证件或者放行。根据这种情况,草案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人员,违背职责,对明知是非法出国(边)境人员办理出境证件的;边防、海关等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非法出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依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规定处罚。
    补充规定草案和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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