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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保卫部门行使刑事侦查权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军队保卫部门行使刑事侦查权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1993-12-20 17:01:38 ——1993年12月2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中央军委委员、总政治部主任 于永波 我受中央军委的委托,现就《关于军队保卫部门行使刑事侦查权

 




《关于军队保卫部门行使刑事侦查权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1993-12-20 17:01:38


        
    ——1993年12月2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中央军委委员、总政治部主任  于永波
 
    我受中央军委的委托,现就《关于军队保卫部门行使刑事侦查权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建国初,国家在成立公安部的同时,组建了公安部武装力量保卫局,专门负责军队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行使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等职权。1950年4月,武装力量保卫局改由总政治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在总政治部称保卫部,成为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全军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1965年,在编制序列上完全划归总政治部领导。以后,全军保卫部门的编制体制虽几经调整,但一直保持了健全的体系。即总政治部设保卫部领导全军保卫工作,各大单位、海军舰队、军区空军、集团军、师、旅、团分别设保卫部、处、科、股,承担着打击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犯罪,纯洁巩固部队的任务。
    从军队保卫工作的历史沿革情况看,保卫部门既担负军队内部的预防犯罪工作,还负责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由军队保卫部门承担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主要包括现役军人,在编职员、职工犯罪的案件和发生在部队营区的案件。关于军地互涉案件的管辖分工仍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这项工作的性质和地方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内保部门是完全不同的,而和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性质是相同的。在实践中,军队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一直保持着十分密切的工作联系。公安部门有关侦查工作的文件及工作部署,军队保卫部门都是根据部队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的,所以,军队保卫部门的侦查工作与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性质是相同的。
    我国有关法律对军队保卫部门行使公安机关的职权未作明确规定,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律建设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军队保卫部门在执法中行使刑事侦查权未经国家立法明确的问题日益突出,工作中遇到了许多困难,有必要从法律上明确军队保卫部门行使公安机关行使的刑事侦查权。
    谢谢,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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