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立法草案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 1993-10-22 16:42:39 ——1993年10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胡康生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

  1993-10-22 16:42:39


        
    ——1993年10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胡康生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
    国家赔偿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制定国家赔偿法,对于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推动廉政建设;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维护社会安定,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都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
    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行政诉讼法后,为了保证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赔偿制度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即组织有关法律专家组成起草小组,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有关国家赔偿的规定,于1992年10月起草了国家赔偿法(试拟稿),印发有关部门、各地方和法律专家征求意见,并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修改,拟订了国家赔偿法(草案)。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本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范围的具体规定是:
    (一)行政赔偿。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实际存在的问题,草案适当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5、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6、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7、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刑事赔偿。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刑事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个重要方面,过去对此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草案对刑事赔偿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职权,健全司法制度,有重要意义。草案规定的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2、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3、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此外,草案还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要给予赔偿。
    (三)草案规定,以下几种情形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个人负责赔偿;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未成年人和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被羁押,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4、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等情形的被羁押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在起草过程中,有三个问题经过研究,拟不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1、对于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的错判,经法院改判后,应当按照改变后的判决,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履行义务,不宜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国外一般也是这么做的。
    2、关于军事赔偿。据军委法制局介绍,当前主要是军队在演习、训练过程中,公民受到损失,需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补偿。由于这不是因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宜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3、关于邮电、医院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桥梁、道路等国有公共设施,因设置、管理欠缺发生的赔偿问题,不属违法行使职权的问题,不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受害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向负责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请求赔偿。
    二、关于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和方式
    国家赔偿的标准和方式,是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的:第一,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适当弥补;第二,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能够负担的状况;第三,便于计算,简便易行。
    草案根据以上原则,对各种不同损害的赔偿标准和方式,分别作出规定:
    第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每日给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计算;对公民造成身体伤害的,赔偿医疗费和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对造成残疾、死亡的,还规定支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向受害人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生活救济费。有关部门建议对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残疾、死亡的,规定最高赔偿金额,考虑到最高赔偿金额暂时难以确定,拟进一步研究后另行规定。
    第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3、扣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4、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三、关于赔偿义务机关
    明确赔偿义务机关,是落实国家赔偿的一个重要问题。关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草案规定: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或者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了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草案规定:1、错误拘留的,由决定拘留的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错误逮捕的,由提请逮捕的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责任;已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或者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3、因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关于国家赔偿的程序
    草案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与请求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义务机关也可以径行与有权请求赔偿的人在两个月内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草案规定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是为了简化程序,方便受害人,有利于及时得到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如果通知不予赔偿、逾期不予通知或者逾期达不成赔偿协议的,草案根据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属于行政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刑事赔偿的,对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判决或者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损害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法自施行之日起生效,不溯及既往。本法生效前发生的国家赔偿问题,仍然依照过去的办法处理,本法生效后发生的需要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国家赔偿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法治动态检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