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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草案)》的说明 1994-6-28 19:57:24 ——1994年6月28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顾昂然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草案)》的说明。 仲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草案)》的说明

  1994-6-28 19:57:24


        
    ——1994年6月28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顾昂然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草案)》的说明。
    仲裁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当事人自愿、程序简便、迅速等特点。我国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已有14个法律、82个行政法规和190个地方性法规,作出了有关仲裁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更好地解决当事人的经济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开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有必要制定统一的仲裁法。
    199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着手仲裁法的起草工作,多次召开有仲裁委员会、有关部门、法院、法律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并到一些地方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在总结仲裁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借鉴国外仲裁制度的有益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起草了仲裁法(征求意见稿),于1993年3月印发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法律教学研究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又做了修改,形成现在的草案。总的精神是,仲裁委员会要与行政机关分开,实行自愿原则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制度。草案对仲裁范围、仲裁组织、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与法院的关系等做了规定。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仲裁范围
    关于仲裁的范围,草案是依照仲裁的性质,根据以下原则规定的:第一,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第二,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第三,从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和国际做法看,仲裁范围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经济纠纷。因此,草案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由于劳动争议不同于一般经济纠纷,劳动争议的仲裁有自己的特点。因此,草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另行规定。
    二、关于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
    仲裁的优点之一是解决纠纷及时,因此,国际上一般都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过去,我国对国内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由于仲裁员队伍初建,经验还不足,经济合同法曾采取一裁两审的制度。后来制定的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有关仲裁的规定已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随着民事诉讼法和经济合同法的修改,以及仲裁工作实践经验的积累,现在,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统一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条件已经成熟。因此,草案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组织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关于自愿原则
    自愿是仲裁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实行或裁或审的制度,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实际上就放弃了向法院诉讼的权利,不能再向法院起诉,如果不采取双方协议仲裁的原则,必然会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已强调了仲裁须双方自愿的原则。草案根据自愿原则,作了以下规定:第一,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二,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第三,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四,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四、关于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关于仲裁委员会,草案是根据以下原则规定的:第一,仲裁委员会要和行政机关分开。草案规定,仲裁委员会是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第二,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草案对需要具备的条件做了具体规定。第三,原则上按地区设立统一的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员名册上按专业划分,便利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同时,不排除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某个方面的仲裁委员会,如现在已有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第四,仲裁委员会不分级别,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关于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草案规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仲裁纠纷,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为了搞好仲裁,关键是需要建立一支素质良好的仲裁员队伍。草案对仲裁员的条件做了具体规定,仲裁委员会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五、关于法院对仲裁的监督
    实行或裁或审的制度,法院对仲裁不予干涉,但要进行必要的监督。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方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予执行,一是撤销裁决。不予执行的程序,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规定申请撤销裁决的程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仲裁工作中的失误,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许多国家都有这样的程序。因此,草案对不予执行和申请撤销裁决的程序做了规定。具有什么情形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执行,草案是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写的。
    仲裁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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