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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案(草案)》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案(草案)》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4-5-11 16:56:24 ——1994年5月1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案(草案)》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4-5-11 16:56:24


        
    ——1994年5月1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薛驹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审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案(草案)》和中央军委提请审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于5月9日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完善军官军衔制度,调动广大军官的积极性,对两个条例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两个修正案草案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其他军官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两款,第一款:“军官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二款:“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修改决定草案第十四条)
    二、军官军衔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七条中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晋升为上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被决定任命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职务的军官晋升为上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授予上将军衔。”并将这一规定单列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修改决定草案第七条)
    此外,还对两个条例修正案(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律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草案)》和《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两个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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