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1994-5-5 19:52:35 ——1994年5月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顾昂然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草案)》的
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1994-5-5 19:52:35
——1994年5月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顾昂然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1990年制定著作权法以来,对于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对图书、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制品的盗版活动十分猖獗,不仅严重损害了作者和有关权利人的民事权益,也扰乱了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和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了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和对外文化科学的交流与合作,必须对这些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关贸总协定也要求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在国内法中规定刑事制裁。因此,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国务院法制局、国家版权局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机电部等有关部门以及法律专家的意见,起草了《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规定。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有些并可以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草案对以下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一是,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二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上述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包括以营利为目的,出口、进口销售明知是上述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二、关于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处刑。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主要是为了获取经济上的非法利益,对他们除规定必要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外,必须在经济上给予严厉的处罚。参照我国对侵犯工业产权犯罪的处刑,借鉴外国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事制裁,草案规定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和不同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同时规定,对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处罚。 《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法治动态检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