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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 1995-2-21 16:12:56 ——1995年2月2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厉以宁 全国人民代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

  1995-2-21 16:12:56


       
    ——1995年2月2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厉以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3年1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企业管理的犯罪行为的决定(草案)》。4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一步审议了该决定草案,有些委员认为,公司法尚未施行,草案可暂缓通过。法律委员会在向第七次会议作的关于这个决定草案的汇报中建议第七次会议暂不通过决定草案。6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审议《证券法(草案)》时,法律委员会考虑到违反公司法的犯罪和违反证券法的犯罪有密切联系和共同的地方,因此一并提出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证券管理的犯罪行为的决定(草案)》。以后,《证券法(草案)》经过几次修改,还没有审议通过。公司法已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对严重违反公司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急需作出刑事处罚的规定,以更好地保障公司法的实施。为此,建议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证券管理的犯罪行为的决定(草案)》中,有关违反公司法的犯罪行为先作规定。法律委员会于1995年2月9日、1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意见,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审议了决定(草案),认为当前经济活动中,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公司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以及验资、验证等中介机构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等问题比较突出,危害较大,因此,建议将原草案规定的这类犯罪的最高刑,从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有期徒刑。同时,删去了单处罚金,对并处罚金规定了具体的罚金数额。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对《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草案)》(修改稿)进一步审议后,予以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汇报,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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