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法(草案)》的说明 1995-2-21 17:18:24 ——1995年2月2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中央军委委员、总参谋长 张万年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委托,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法(草案)》的说明
1995-2-21 17:18:24
——1995年2月2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中央军委委员、总参谋长 张万年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 坚持精干的常备军和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是建设现代化国防的必由之路。预备役军官是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骨干。预备役军官制度,是兵役制度和军队干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1988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时,确定预备役军官制度单独立法。因此,制定预备役军官法,是完善我国兵役制度和军队干部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开展预备役军官工作的迫切需要。经过几年来组建预备役部队和开展预备役军官登记工作的实践,我国预备役军官队伍已初具规模。各级军事机关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一向很重视预备役军官工作,做了大量工作,许多地区从实际出发,制定了关于预备役军官管理方面的一些具体规定,对加强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预备役军官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预备役军官法律制度。为了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理顺有关方面的关系,使预备役军官服役工作纳入更健全的法制化轨道,制定预备役军官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 草案是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反复讨论修改形成的。1988年确定预备役军官制度单独立法之后,总政治部即会同总参谋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开始着手起草准备工作。1991年在北京、辽宁等七省、市进行了转业干部转服预备役登记试点并从1992年起在全国展开;1993年中组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预备役部队干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上述工作的开展,为完善预备役军官制度摸索积累了经验,给这项制度的立法创造了必要的条件。1993年8月,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拟出了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印发军队各大单位、省军区和预备役部队广泛征求意见;1993年12月,根据各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印发军队各大单位,分送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又认真作了修改。1994年6月,总政治部将草案送审稿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审议。国务院法制局和中央军委法制局在征求中央党政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军队各大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作了修改,形成了现在的草案。这个草案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 三、起草预备役军官法的指导思想 在起草过程中,贯穿了以下指导思想:以邓小平同志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和中央军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为指导,从我国我军的实际情况出发,总结汲取预备役军官工作的历史经验,借鉴外国预备役军官制度的有益做法,建立与现役军官制度相衔接,比较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预备役军官制度,逐步建设一支储量适当、分布合理、素质良好、动员快速的预备役军官队伍,以适应现代战争的需要。 四、草案中的几个主要问题 草案分为总则、预备役军官的来源和选拔、职务等级和职务、军衔、登记和征召、培训、待遇、退役、奖励和处罚以及附则,共10章56条。 (一)关于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 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是根据现役军官的职务等级设置的,所不同的是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的职务等级最高为正师职,没有设军职以上职务等级。这是因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规定,军职以上军官退出现役时,一般都已达到退(离)休年龄,不宜再服预备役;根据我国我军的实际情况,战时组(扩)建部队所需要的军职以上军官,能够从现役军官中调整解决。 关于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的任免权限,草案规定,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其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按照现役军官相应职务等级的任免权限确定;其他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除正师职、正团职、正营职军官职务等级的任免权限比现役军官任免权限低一级外,其余职务等级的任免权限与现役军官任免权限是一致的。这样规定,可以简化手续,减少审批层次。 (二)关于预备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都已明确规定,预备役军官实行军衔制度。为了使预备役军官军衔与现役军官军衔相衔接,草案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三等八级,最高军衔为预备役少将。这样规定,是因为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最高编制职务等级为正师职,而现役正师职军官编制军衔最高为少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编制军衔,现役军官最高为中将,预备役军官最高为预备役少将。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评授专业技术中将军衔的军官均已享受正军职以上军官的政治、生活待遇,退出现役后,不属于本法规定的服军官预备役范围。其他的预备役军官职务编制军衔,与同职级现役军官相同。 (三)关于服军官预备役的最高年龄。 按照草案的规定,预备役团职以下军官和预备役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均比同职级现役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大10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预备役比现役大7岁;预备役师职军官和预备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与现役军官相同。这与我军历史上以及外军关于服军官预备役最高年龄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近几年,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预备役军官,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也是这样掌握的。实践证明,这样规定比较适当,能够保证储备预备役军官的数量、质量,保证战时动员的需要。 (四)关于预备役军官的待遇。 草案在明确预备役军官应尽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他们应当享有的一些待遇,旨在调动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的积极性。草案中关于预备役军官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照发工资、给予补贴和享受伤残优抚等规定,都是按照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现行做法作出的。 (五)关于预备役军官的管理。 预备役军官的管理工作,涉及到军队和地方的各个方面。因此,草案在总则中对预备役军官的管理权限作了明确分工,规定了各级军事机关、地方政府、预备役军官所在单位应负的责任。这样,有利于军地双方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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