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草案)和体育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对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草案)和体育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1995-8-28 23:05:02 ——1995年8月28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薛驹 本次会议于8月23日、24日对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
关于对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草案)和体育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1995-8-28 23:05:02
——1995年8月28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薛驹 本次会议于8月23日、24日对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草案)和体育法(草案修改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草案)和体育法(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8月25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草案) (一)有些委员提出,加强植树造林和城市绿化工作,有利于治理二氧化碳对大气的污染。因此,建议在修改决定(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城市绿化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修改决定新草案第二条) (二)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修改决定(草案)第二条第一款中的“能源效率高”修改为“能源利用效率高”。(修改决定新草案第三条第一款) (三)有的委员提出,依法被淘汰下来的设备,应当禁止转让给他人使用。因此,建议在修改决定(草案)第二条中增加一款规定,作为第五款:“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修改决定新草案第三条第五款) (四)修改决定(草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对燃煤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的措施。”有些委员提出,不应当只对有条件的企业作出规定,没有条件的企业也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对燃煤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的措施。因此,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企业应当逐步对燃煤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的措施。”(修改决定新草案第七条第三款) (五)有些委员提出,修改决定(草案)已经增加了防治二氧化硫对大气的污染等规定,本法第三章的章名“防治烟尘污染”就显得不够恰当,应予修改。因此,建议在修改决定(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修改决定新草案第十一条) 有些委员提出,修改决定(草案)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规定,小型煤矿难以做到。考虑到这一款规定中的已建煤矿是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小型煤矿的问题,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规划中加以处理。因此,建议仍维持修改决定(草案)的规定。 有些委员提出,修改决定(草案)第六条对酸雨控制区作了规定,但有些地区产生酸雨的原因不是因为本地区的污染,而是本地区以外的污染源影响所致,应当对这类污染源地区作出必要规定。这个意见是有道理的,但考虑到这一条规定中所称“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即包含了上述污染源地区,因此,建议仍维持修改决定(草案)的规定。 有些委员建议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行政拘留的处罚,有些委员建议对已有罚款规定的罚款数额作出具体规定。考虑到需要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况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已有规定,具体的罚款数额,本法的实施细则中已有规定,因此,建议在修改决定中不增加这方面的规定。 二、关于体育法(草案修改稿) (一)草案修改稿第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运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在体育工作中,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全面发展。”有的委员提出,全民健身工作是体育工作的基础,体育方针应当有所体现。在审议中,还有些同志主张将“各类体育”如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明确作出规定。也有些委员认为,从法律上如何对体育具体分类,现在还有不同意见,还是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比较好。经过反复研究,建议修改为:“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新修改稿第二条) (二)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新修改稿第三条) (三)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体育活动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有的委员提出,我们在进行社会体育活动中有一些比较成熟的经验,比如坚持业余、自愿原则,开展一些小型的、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应将这些经验确定下来,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新修改稿第十条第二款) (四)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规定:“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提倡每学年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有的委员和地方同志提出,现在学校基本上都可以做到每学年举行一次运动会,但不应限于田径项目,因此建议修改为:“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新修改稿第二十条) (五)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新修改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六)有的委员提出,体育总会首先应是联系、团结运动员的群众性组织,因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各级体育总会是联系、团结运动员和体育工作者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事业中发挥作用。”(新修改稿第三十七条) (七)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在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中增加一款:“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修改稿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此外,还对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草案)和体育法(草案修改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以上修改意见,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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