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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草案)》的说明 1996-6-28 18:37:13 ——1996年6月28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煤炭工业部部长 王森浩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草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草案)》的说明

  1996-6-28 18:37:13


        
    ——1996年6月28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煤炭工业部部长  王森浩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煤炭工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产业,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的全局和社会稳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煤炭工业发展很快,煤炭产量连续多年居世界首位,1995年达到12.9亿吨。煤炭工业在持续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办矿及生产秩序混乱,争抢资源、乱采滥挖的现象十分严重;安全生产状况不稳定,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明显高于世界其他国家;煤炭资源破坏、浪费严重;煤炭经营主体既多且滥,煤炭流通无序,严重损害了煤矿企业和煤炭用户的利益;侵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煤矿矿区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煤炭行业管理薄弱,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缺少有效的管理手段。这些问题的存在又与煤炭立法不健全,缺乏煤炭工业主体法律有关。鉴于煤炭行业的重要地位和实际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煤炭法,以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和经营活动,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原煤炭工业部于1985年就开始组织起草煤炭法,并进行了广泛的调研论证。1993年煤炭工业部重新组建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又反复听取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借鉴一些主要产煤国家的煤炭立法经验,经过六易其稿,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于1994年8月报请国务院审议。此后,国务院法制局会同煤炭工业部对送审稿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共9章、66条,对煤炭行业规划、煤矿建设、煤矿的生产与安全、煤炭经营、煤矿矿区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现就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煤炭行业规划
    煤炭是我国工业发展的重要基础,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煤炭行业规划,是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为了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工作,为煤炭开发提供可靠的资源,对煤炭资源勘查进行规划是十分必要的。因此,草案规定:“国务院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编制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鉴于煤炭的开发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按照煤炭工业布局统筹安排煤矿建设,保障各类煤矿的协调发展,需要对煤炭开发进行规划。因此,草案规定:“国务院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分配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资源行业开发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资源地区开发规划,并报国务院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考虑到煤炭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煤炭工业的发展应当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草案规定:“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关于煤炭生产管理
    为了解决煤炭生产秩序混乱的问题,保证安全生产,1994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一年多的实践证明,国家对煤炭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对依法规范煤炭生产活动,保障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实地煤炭生产许可制度。”“从事煤炭生产,应当依法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同时,还规定了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三、关于煤炭经营管理
    目前,煤炭流通领域的问题日益突出。由于对煤炭经营单位的条件和资格缺乏法律规范,煤炭经营主体既多又滥,大批不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销煤炭,争资源、抢运力,哄抬煤价。这不仅刺激了非法开采煤炭的活动,而且严重损害了国有煤矿企业和广大用户的利益。所以,国家对煤炭经营主体的资格实行审批制度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因此,草案规定:“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可以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除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外,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必要的设施或者储存煤炭的场地;(四)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除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外,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四、关于煤矿矿区保护
    目前,煤矿企业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外部环境差,盗窃、哄抢煤矿企业设施和财物、冲击煤矿矿区、扰乱煤矿企业生产、工作秩序的现象十分突出。为了依法维护煤矿企业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草案规定:“国家依法保护煤矿企业设施,维护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此外,草案还专门规定了对煤矿生产设施的保护;对煤矿企业依法使用土地的保护;对煤矿企业专用设施的保护以及防止在矿区进行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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