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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的说明 1996-6-28 18:34:16 ——1996年6月28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孟连崑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的说明

  1996-6-28 18:34:16


        
    ——1996年6月28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孟连崑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内务司法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计划,于1994年4月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起草小组,吸收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老龄协会等有关部门参加,在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的领导下,着手起草工作。起草小组一方面收集研究国内外有关资料,一方面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入工厂、矿山、农村调查研究,反复听取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专家学者、老年群众组织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经内务司法委员会第四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指导思想
    老年人为国家、社会和家庭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在他们的晚年,理应受到国家、社会以及家庭的尊重、关心。通过立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安度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已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已经达到1亿1千多万,即将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这一状况已引起了国家的重视并采取了许多积极的措施,维护老年人的权益。但近年来,老年人合法权益受侵犯的现象,不管在城市,还是农村,都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子女不赡养老人,虐待、遗弃老年人现象逐渐增多,挤占或侵占老人住房和其他财产,干涉老人婚姻等事件时常出现。一些机关、单位或组织,认为子女虐待、遗弃老人都是家庭纠纷,不好管也不愿管。因而,制定法律,切实保障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和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以宪法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从中国国情出发,与其他有关法律相衔接,重点突出老年人需要特别保护的权益。同时,注意吸取国外“福利国家”的经验教训,保持我国家庭养老的传统和特点。
    二、关于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家庭赡养与扶养问题。草案专设一章,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考虑目前我国老年人生活的实际状况。在我国老年人中,绝大多数是与子女(包括孙子女)一起生活在家庭中,赡养扶助老年人主要通过家庭来实现。二是家庭养老是中国的好传统,让老年人在家庭生活中与子女共享天伦之乐,是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主要方式,也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即使社会发展了,家庭养老的传统也不能丢。
    在这一章中,规定了“赡养人的配偶与赡养人共同承担赡养责任”的内容,明确了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应承担的责任,这一规定有利于老年人在家养老,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和稳定。至于儿媳、女婿承担了赡养责任后应享有的权利,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关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
    (二)关于社会保障,着重谈一下发展老年福利事业问题。老年福利事业是一项社会性、公益性事业,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应当逐步增加这方面的投入,同时,要大力提倡和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发展老年福利事业,为老年人服务。对此,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活动场所等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各项老年福利设施。”
    (三)关于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问题。老年人有丰富的知识、技能和经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老年人健康状况有了很大改善,平均寿命延长,许多老年人又有继续发挥作用的愿望,社会也需要这些老年人。草案专设了“参与社会发展”一章,规定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根据需要,进行优良传统教育,传授文化知识,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等活动,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等,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提倡老年人义务为社会服务。
    (四)关于法律责任。为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一是有关单位、基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对老年人有关赡养、扶养、住房、财产等纠纷的申诉、控告都应当及时受理,作出处理或判决。二是对赡养人和其他家庭成员有虐待、遗弃老年人,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盗窃、抢夺老年人财物等违法行为,应当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五)关于老年人的年龄界定和老人节。关于老年人的年龄界定,目前国际上确定老年人的年龄下限一般有两个标准,即65岁或60岁,发达国家一般规定为65岁,发展中国家一般规定为60岁。目前,我国地方制定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条例都规定60岁以上为老年人。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致认为我国现阶段确定60岁以上为老年人较适当,符合我国国情。草案采纳了这个意见。
    关于老人节。我国农历的九月初九重阳节,是古老的民间传统节日。目前,我国大多数省份都规定重阳节为老人节,多数人也赞成将农历九月初九定为“中国老人节”,因此,草案规定农历九月初九为“中国老人节”。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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