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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1997-5-6 17:45:44


        
    ——1997年5月6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曹志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1995年2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作出了规范,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这是进一步完善我国选举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步骤,也是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需要。1979年通过的选举法,对省级人大代表名额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由此出现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名额偏多和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差较大的情况。这次依法确定代表名额,使省级代表名额规范化、制度化,有利于体现选举的公开、平等原则,有利于人大代表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问题,提高议事效率,同时又照顾了各地不同情况。现就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选举法第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这次提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是据此规定并以1995年公安部颁布的人口统计数为准确定的。
    二、选举法第九条规定:“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因此,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省、贵州省、青海省各在其确定的代表名额基础上另加百分之五。
    三、重庆直辖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根据选举法和重庆直辖市的具体情况,确定为870名。
    四、各地驻军应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选举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确定后,不再变动。因此,本决定通过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要认真执行,切实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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