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立法草案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草案)》的说明 1997-2-19 19:17:36 ——1997年2月19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农业部部长 刘江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草案)》的说明

  1997-2-19 19:17:36


        
    ——1997年2月19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农业部部长  刘江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动物防疫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健康及其产品安全并进而保障人体健康的一项系统性工作,有其特定的科学规律,从动物引种、饲养、屠宰、加工到流通等环节都需要实施防疫和监督。检疫作为防疫的重要内容和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也需要实施全过程管理,以达到预防为主、以检促防的目的。
    动物防疫是我国养殖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有力保障,关系农村脱贫致富和人民饮食结构改善、生活水平提高和身体健康,在国民经济发展保障措施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党中央、国务院对动物防疫工作历来是高度重视的。国务院于1985年制定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规范动物防疫工作,促进畜牧业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动物防疫工作遇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发生了很大变化,生产经营主体多元化,逐步走向市场,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出现了忽视动物防疫工作的倾向;动物防疫工作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动物疫病流行和人畜共患病时有发生;一些地方染疫肉食上市,对人民健康的危害很大。这些问题的存在,危害人民健康,妨碍养殖业生产,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因此,农业部从1988年起,在认真总结《条例》施行十几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地方、专家的意见,于1994年6月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此后,又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协调、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个草案已于1997年1月31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关于本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条例》根据1985年的养殖业情况,将其调整对象确定为家畜家禽及其产品,即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犬、鸡、鸭、鹅等畜禽及其产品。十多年来,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养殖业发生了很大变化,人工饲养的动物范围已大大超过上述家畜家禽的范围,规模也越来越大,这些动物不仅患有疫病,而且有些疫病与其他动物、人体交叉传染,如不加强防疫管理,势必影响人体健康和养殖业发展。因此,草案将本法的调整对象规定为:“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的其他动物。”“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熟制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动物的肉、脂、脏器、血液、头、乳、蹄、皮、毛、绒、骨、角以及动物的精液、胚胎、蛋类等。”并通过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对象、预防办法与检疫对象等,将根据国际国内现有科技水平认为不需要防疫的动物如人工饲养的蛇、蝎等排除出本法调整的对象。
    根据《条例》的规定和国际惯例以及我国的实际做法,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它贯穿于动物引种、饲养、屠宰加工、流通的各环节,应当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实践证明,这样做是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因此,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饲养、经营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动物产品以及从事与动物防疫工作有关的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二、预防为主、从严管理的制度和措施
    草案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动物防疫方针,针对现实生活中的突出问题,总结实践经验,体现预防为主、从严管理的精神,以促进养殖业生产,保证人民吃上“放心肉”、保护人体健康为宗旨,规定了一系列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主要是:
    (一)明确“国家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确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除此之外,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并就组织落实作出规定。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必须按照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抛弃。
    (四)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保存、使用、运输,动物病料的运输,以及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五)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1)封锁疫区内的;(2)疫区内易感染的;(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4)染疫的;(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6)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六)明确规定了发生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的控制、扑灭措施,包括发生一类动物疫病和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对疫区实行封锁。
    (七)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全过程的管理。其中,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猪屠宰检疫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40号)作出明确规定。
    (八)对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法治动态检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