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二)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征收的用于公路建设的费用;(三)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四)依法向国内外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五)依法发行公路建设债券;(六)依法出让已建成公路的经营权的收入;(七)国务院允许的其他资金来源。” 公路工程建设有许多特殊的技术要求。目前,公路工程建设市场存在着管理混乱,确定设计、施工单位不够公开、公正,缺乏有效监理,工程质量差等许多问题。为了加强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草案规定:“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关于公路养护 为了充分发挥公路的效能,公路建成后,必须加强对公路的养护,保证公路始终处于完好、畅通的状态。因此,草案规定:“公路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四、关于公路保护 公路是公益性基础设施,任何公民都有爱护公路的义务。但是,由于有些人法制观念淡薄,损坏、破坏、占用公路的现象十分严重。为了保障公路的完好和通行安全,草案在规定禁止损坏、破坏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同时,还确立了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禁止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五、关于经营性公路的管理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成立公路开发经营公司,投资建设公路,或者购买已建成的公路的经营权,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方式进行公路经营的新形式。这一形式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交通投资体制改革,而且也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的精神。因此,草案专设了“经营性公路”一章,规定:“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采用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公路建设经营活动。”同时,考虑到经营性公路在我国刚刚起步,为了加强对经营性公路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保护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合法权益,草案对公路开发经营公司收费标准的制定、收费站设置的原则、公路经营期限以及经营性公路的保护作了规定。为了保护国家财产权益,避免公路经营权出让时可能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草案规定:“国道(包括国道上的大型桥梁、隧道)经营权的出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省道(包括省道上的大型桥梁、隧道)经营权的出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经营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公路开发经营公司经营公路的期限,应当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0年。经营期限届满,应当将公路无偿移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移交的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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