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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草案)》的说明 1996-12-24 20:22:02 ——1996年12月24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卫生部部长 陈敏章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草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草案)》的说明

  1996-12-24 20:22:02


       
    ——1996年12月24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卫生部部长  陈敏章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献血法的必要性
    一是保证临床用血的需要。临床用血在临床治疗和战备中起着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1995年我国医疗用血量约800吨,年供血约400多万人次。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目前我国医疗用血的大部分来自非无偿献血者,并且医疗用血以每年7—10%的速度递增,供血队伍相对不足。
    二是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需要。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一些非无偿献血者频繁供血,造成血液质量下降;同时,也为不法分子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公民义务献血甚至强迫他人卖血、从中牟取暴利提供了土壤,更为血源性疾病传播提供了温床。这种状况使临床医疗用血质量得不到保证。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禁止血液买卖,是杜绝上述隐患的根本途径。
    总之,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是根本改变我国献血工作落后局面的迫在眉睫的任务,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
    二、制定献血法的可行性
    1978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开展了公民义务献血活动。目前,已有10个省级和11个市级人大或者人民政府依法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章,规范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上海、北京公民义务献血已分别达到医疗用血的70%和55%。1984年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全国倡导无偿献血,深圳市、海南省已通过地方立法确立了无偿献血制度。通过大力宣传,深圳市今年无偿献血已达到医疗用血的50%。1990年以来,卫生部相继颁发了《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血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和标准,以规范血液管理工作。此外,卫生行政部门已拥有完备的采供血管理机构和队伍,在全国批准设置了253个血站,负责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和运输工作。国外的立法和国际组织对献血工作的建议也给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这些都为制定献血法提供了条件。
    三、关于草案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献血主体。
    实行无偿献血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体现,也有助于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的传统美德,每个公民均应积极参与。因此,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都有献血的义务。”
    (二)关于特定人群率先献血的义务。
    1978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推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和1984年起在全国倡导公民无偿献血活动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开展了公民义务献血和无偿献血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全国情况看,各地方进展情况参差不齐,一些地方无偿献血工作进展缓慢。目前,全国医疗用血的大部分仍来自非无偿献血者。为了大力推行无偿献血、保障临床用血需要,草案在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的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以及现役军人应当率先履行献血义务,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三)关于无偿用血。
    草案在规定实行无偿献血制度的同时,又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无偿用血”,体现了公民献血义务和用血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此外,草案还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临床用血实行自身储血、家庭储血和单位互助储血;并且明确规定,“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临床用血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防止牟取暴利。
    (四)关于保障献血者和临床用血者的健康。
    为了确保血液质量,保证献血者和临床用血者的身体健康,草案对输血工作的各个环节规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第一,规定了献血的公民献血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同时规定了每次献血的数量和献血的最短间隔期、不宜献血和不得献血的人员。第二,规定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和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第三,规定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和运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四,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将不符合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
    (五)关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无偿献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不是哪一个行政部门所能单独承担的。我国开展无偿献血工作较好的城市的成功经验证明,无偿献血工作的广泛开展必须以政府加强领导、积极推动为保障,以强大的宣传教育作后盾,才能取得显著成效。因此,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献血工作的领导,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同时,草案对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在献血工作中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并且要求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以保证献血法的顺利实施。此外,根据现行有效的做法并考虑到军人献血工作的特殊性,草案规定:“军人献血工作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部门制定,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六)关于本法的施行日期。
    目前,无偿献血在临床用血中所占比例还比较低,大部分地区在10%以下。要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无偿献血,需要在全体公民中进一步作好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的工作量也很大。同时,鉴于一些地方人大、政府关于献血的规定与无偿献血制度尚有一定的差距,需要根据献血法作相应的修改。为了保证临床用血,避免短时期内用血紧张,本法在公布后需要留有比较充裕的准备时间。因此,草案规定:“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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