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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解放军代表选举办法(修改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解放军代表选举办法(修改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6-10-23 22:16:02 ——1996年10月23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叔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解放军代表选举办法(修改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6-10-23 22:16:02


        
    ——1996年10月23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叔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解放军代表选举办法(修改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改草案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南京召开了有部分省、市人大负责选举工作的同志以及南京军区及其所属部队的有关人员、江苏省军区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8日、1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地方、有关部门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军人的民主权利,按照选举法,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改草案的名称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解放军代表选举办法”。一些地方和委员提出,该办法原来的名称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比较准确。同时考虑到人民解放军不选举乡级人大代表。因此,建议将修改草案的名称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二、修改草案第三条规定,“人民解放军团级以上单位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军人代表大会或者军人大会的选举。”一些委员提出,人民解放军除团级以上单位设立选举委员会外,还设有全军的选举委员会,该条对此应有所规定,建议修改为“人民解放军及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以及团级以上其他单位设立选举委员会。”“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领导全军的选举工作,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工作。”
    三、修改草案第六条规定,“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的成员,从本级军人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并报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批准。”有的地方提出,不是所有设立选举委员会的单位都召开军人代表大会,规定选举委员会成员从军人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不好操作。因此,建议修改为:“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批准。”“下级选举委员会受上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四、修改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选区召开军人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选区按连或者其他基层单位划分。不足二百人的团级单位,各划为一个选区。”一些地方提出,选区应按照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规定的原则划分。因此,建议修改为:“驻军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驻该行政区域的现役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选区按该行政区域内驻军各单位的分布情况划分。”并增加一款:“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五、一些地方提出,军人代表大会是人民解放军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本组织,应对军人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有所规定。因此,建议增加规定:“人民解放军师级以上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代表,由下级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级单位不召开军人代表大会的,由军人大会选举产生。”“旅、团级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代表,由连和其他基层单位召开军人大会选举产生。”
    六、修改草案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直接选举时,选举大会由军人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主持。”考虑到人民解放军的一些单位的驻地比较分散,召开军人大会有困难,可以采取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的形式进行选举。因此,建议修改为:“直接选举时,各选区应当召开军人大会或者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军人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主持。”
    七、修改草案第八条第五项规定,选举委员会“接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罢免和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罢免由团级以上单位选出的自治州、设区的市、直辖市、自治区、省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团级以上各该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军队上一级选举委员会备案。”一些地方提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罢免、补选代表应由原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决定。因此,建议将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军人代表大会或者军人大会罢免和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接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罢免由军人代表大会选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该级军人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军队上一级选举委员会备案。”
    此外,还根据选举法,对修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改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修改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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