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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8-6-22 16:47:47 ——1998年6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克玉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专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8-6-22 16:47:47


        
    ——1998年6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克玉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八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还联合邀请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座谈,听取意见。本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6月5日、17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外事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有关地方、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外事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一些补充和修改意见;在一些具体条款的修改方面,我们注意了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衔接,该公约已经我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建议的修改意见中有:
    一、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以及进行经济性开发、勘查专属经济区的其他活动,在专属经济区行使主权权利。”有的专家提出,对我国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应当享有的在专属经济区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的主权权利,也应当在本法中列举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为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履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以及进行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查,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活动,行使主权权利。”
    二、草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构筑物的建造、使用,行使管辖权。”外事委员会、有些地方和专家提出,我国对大陆架的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也应当享有管辖权。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
    三、有的地方和专家提出,对我国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享有的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利,以及对这些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所享有的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出入境的法律、法规方面的专属管辖权,也应在本法中作出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行使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出境入境的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管辖权。”
    四、草案第七条规定:“任何外国及其组织和个人、任何国际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有些专家提出,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也应经我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海洋科学研究问题比较重要,应单列一条作出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分为两条,分别规定:“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五、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等必要的措施,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理,并可以行使紧追权。”根据有些专家和地方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这一条第一款中增加可以进行司法程序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
    此外,还对草案提出了其他补充和文字修改意见。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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