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草案新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草案新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1998-4-29 17:02:25 ——1998年4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乔晓阳 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草案新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1998-4-29 17:02:25
——1998年4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乔晓阳 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草案新修改稿)》,提出了修改意见。4月28日上午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对新修改稿再次作了修改。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现将修改意见汇报如下: 一、一些常委委员提出,总则第一条应当规定科教兴国的内容。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关于国家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写入总则。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移到总则第六条第一款中,修改为:“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三、根据有的常委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新修改稿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四、根据有些常委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为地方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的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将第十四条中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修改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 五、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自学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一样,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高等学校自主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应当贯彻精简、效能的原则。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举办者”应当规定得更明确一些,不同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决策机构。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本法第六条规定的高等学校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高等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并设立相应的决策机构”。 八、新修改稿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教师的任职条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教师应当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九、根据有的常委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第五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十、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外国人来中国留学、任教是高等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有所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规定:“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此外,还对新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鉴于高等教育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次的修改稿提请常委会下次会议继续审议。 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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