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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草案)》的说明 1998-4-26 16:10:41 ——1998年4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侯宗宾 预防和减少少年违法犯罪历来为党和政府所重视,也越来越为社会各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草案)》的说明

  1998-4-26 16:10:41


        
    ——1998年4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侯宗宾
 
    预防和减少少年违法犯罪历来为党和政府所重视,也越来越为社会各界所密切关注。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有多件代表议案建议采取立法措施以预防和减少少年违法犯罪。1994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会同共青团中央成立《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后改为现名)起草小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与起草工作。在多次召开各类座谈会、研讨会,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并于1996年底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征求意见。根据一些部门和地方的意见,起草小组将法律草案的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以下简称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八届和九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先后审议通过了这部法律草案,同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在,我代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就这部法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订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的必要性
    1、制订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是培养少年法制观念和遵守法律的行为习惯,实现国家对少年的培养目标的需要。少年时期是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初步形成的重要阶段,这一时期受到的教育和自身行为习惯的养成,对成年以后影响极大。大量事实证明,缺乏法制观念和是非观念,是少年发生违法行为最重要的自身原因。制订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有利于引导少年辨别是非,增强少年的法制观念,培养少年良好的行为习惯,是减少少年发生违法行为的一项治本措施,对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2、制订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自七十年代以来,犯罪现象越来越呈现出低龄化趋势。刑事涉案的少年人数占同龄人口的比例,从1986年到1995年的十年间提高了一倍;少年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案件也常有发生,既扰乱社会秩序,也给少年自身和家庭带来不幸,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制订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体现了国家对违法犯罪现象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利于减少犯罪的发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
    3、制订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是创造和维护有利于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当前,在社会生活中还存在一些妨害少年健康成长的消极因素,一些行业和场所违法经营,宣扬暴力、淫秽、色情内容的非法出版活动屡禁不止,吸毒、卖淫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诱使一些少年误入歧途。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区管理等方面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这些因素的存在,是少年发生违法行为重要的社会原因。制订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关心对少年的教育,创造和维护有利于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是预防少年发生违法行为的重要措施,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
    二、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制订《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的指导思想是:创造和维护有利于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预防少年的违法行为,培养少年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为了更好地体现这个指导思想,并避免与其他法律的简单重复,本法借鉴汲收了《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中的基本原则,着重从创造和维护有利于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角度,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定家庭、学校的教育和培养责任。少年绝大多数时间是在家庭和学校度过,少年的父母、学校的教职员工对少年的行为不仅有着最直接的影响,而且熟悉、了解少年的行为习惯,负有矫正少年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因此,本法突出强调了家庭和学校对少年的监护、教育和管理责任。
    (二)规定有关部门对那些事关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生活环境的管理责任。本法在倡导优良社会风气的同时,对文化市场、特种行业和场所的管理,对严重妨害少年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惩处等,规定了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规定对有父母离异、流浪出走等特殊情况以及完成义务教育后未能升学的少年给予帮助。为这些少年提供必要的帮助,可以增强他们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和辨别是非、抵御违法犯罪活动引诱和侵害的能力。
    (四)规定对有违法行为少年的教育、挽救措施。本法规定了父母管教、工读教育、收容教养、对被判处刑罚少年的监管、社会帮教等具体措施。实行这些措施,目的也在于预防少年再发生违法行为。
    三、对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1、关于法律名称
    最初,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名称是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在起草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认为:(1)青年是成年人,少年是未成年人,两者在行为能力和对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宜对作为成年人的青年和作为未成年人的少年提出同样的法律规范。(2)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应当受到刑事法律处罚的行为,并不包括违反治安管理法律的行为。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妨害少年的健康成长,预防工作不能重此轻彼,主张本法着重预防少年违反刑事法律和治安管理法律的行为。在反复研究后,我们采纳了上述意见,将法律名称改为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
    2、关于“少年”的年龄界限
    在本法起草过程中,各方对少年年龄的上限意见基本一致,都主张以不满18周岁为限,但对年龄下限的意见则有分歧。有的主张以承担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起始年龄为依据,将年龄下限规定为14岁,以符合狭义的“违法行为”构成条件;也有的主张以民事行为能力为依据,规定为10岁,以体现教育要从小抓起的战略思想。我们认为,本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而不是处理少年违法行为。预防工作的目标是消除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并不一定需要规定接受相关教育的最低年龄。但为了避免对“违法行为”的误解,我们接受了一些实际工作部门的意见,将本法所称少年的年龄界限规定为“年满十四周岁至不满十八周岁”。虽然这一年龄段人数的绝对数只有7000多万,但每个人都要经过这一年龄段。在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受到良好的教育,将为预防和减少犯罪打下坚实的基础。
    3、关于法律实施的主管部门
    在听取意见过程中,各方都建议本法能够明确规定法律实施的主管部门。我们认为,本法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在目前政府尚未设立青少年工作部门的条件下,确有必要规定法律实施的主管部门,以保证本法的贯彻实施。参考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款,本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少年违法行为的预防工作”。
    我的说明完了,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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