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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7年10月29日)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7年10月29日) 1997-10-29 20:03:10 ——1997年10月29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项淳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7年10月29日)

  1997-10-29 20:03:10


        
    ——1997年10月29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项淳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4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节约能源法(草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了初步审议、第十四次和第二十次会议对法律委员会提出的节约能源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法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有些问题尚有不同意见,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草案修改稿未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付表决。会后,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研究和协调。今年九月,财经委员会对法律委员会提请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节约能源法提出了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21日召开会议,研究了财经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和财经委员会的修改意见,对法律委员会提请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修改稿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规定:“本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接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二、将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二款与第九条第一款合并修改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三、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四、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未经节能教育或者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五、增加规定:“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排的科学研究资金中应当安排节能资金,用于先进节能技术研究。” 
    六、关于节能技术问题,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时,有些委员建议本法作出比较详细的具体节能技术规定,有些委员建议本法对具体节能技术不作规定。经过进一步研究和协调,根据财经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对节能技术增加两条概括性的规定:“国家大力发展通用节能技术:(一)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三联供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二)逐步实现电动机、风机、泵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发展电机调速节电和电力电子节电技术,开发、生产、推广质优、价廉的节能器材,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三)发展和推广适合国内煤种的流化床燃烧、无烟燃烧和气化、液化等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各行业应当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发展、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节约能源法(草案修改稿),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及上述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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