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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草案)》的说明 1999-3-9 15:58:24 ——1999年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何椿霖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我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草案)》的说明

  1999-3-9 15:58:24


        
    ——1999年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何椿霖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草案)》的说明。
    我国将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现在澳门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澳门回归祖国后,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澳门选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拟订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草案。今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征询了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对草案又作了部分修改。
    1月29日至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这个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并决定将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现将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应选名额
    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农村按人口每88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22万人选代表1人。”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选举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1997年人口为45万,参照确定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规定精神,考虑到代表名额和人口数之间的比例和便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单独组成代表团,草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12名。由于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已经于1998年1月13日选举产生了5名澳门地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草案规定,已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这5名代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即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按照本办法应选举7名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原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5名代表,如果在按照本办法选举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之前出现空缺,将空缺的名额列为按照本办法应选的名额一并进行选举。
    考虑到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所不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36名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都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产生的,因此,办法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12名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广东省人大选举产生的5名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产生的7名组成,因此,本办法的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
    二、关于选举方式
    根据澳门的实际情况,参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作法,草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持下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考虑到,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将由工商、金融界人士,文化、教育、专业等界人士,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人士,以及澳门原政界人士、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组成,包括了澳门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的人士,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选举会议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为基础组成,是适当的。同时,参照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的规定,把选举会议成员扩大到不是推选委员会委员的澳门居民中的九届全国政协委员和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如参选行政长官,就不能参加推选委员会,也就不能成为选举会议成员。从便于开展选举工作考虑,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成为选举会议成员。所以,需要规定选举会议成员中包括没有参加推选委员会的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因此,草案规定,选举会议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没有参加推选委员会的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以及不是推选委员会委员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这个办法只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三、关于选举程序
    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会议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根据需要,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1、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推选9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
    2、选举会议根据主席团的提议,制定具体选举办法。
    3、选举会议成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每一成员参加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4、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候选人名额比应选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提名的候选人名额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名额超过二分之一差额比例,由选举会议进行预选,根据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不超过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5、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
    6、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四、关于代表的辞职和补选
    关于代表的辞职,草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
    为了使代表因故出缺时得到及时补选,草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因故出缺,由选举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时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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