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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1998-12-23 20:12:51 ——1998年12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张春生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1998-12-23 20:12:51


 

       
    ——1998年12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张春生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和附件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将于1999年12月20日起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由于历史的原因,澳门居民的国籍问题比较复杂,尤其是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国籍问题具有其特殊性,中葡两国在谈判解决澳门问题时,仅通过交换备忘录的方式就澳门居民的国籍问题表达了各自的立场。
    鉴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和副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等的任职资格,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的签发范围、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确定等都涉及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确定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身份问题。因此,尽早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解释是非常必要的。
    为使澳门回归祖国后继续保持稳定和繁荣,中国国籍法于1999年12月20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时,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在不违反中国国籍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宽松的方式解决澳门居民的国籍问题。为此,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出解释的建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委员长会议审议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建议,决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草案)》。现将草案的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原则和方式
    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对于即将成立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已成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来说,中国国籍法是作为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实施的,除两特区因本身特殊情况所形成的特殊问题外,中国国籍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对于处理两个特别行政区居民国籍问题应该是一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国国籍法在澳门实施所采用的形式,也应与香港一致。因此,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解释,提出了草案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三、四、五条。上述条款的规定与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解释大体相同。
    二、关于第一条第一款对澳门中国公民的界定
    草案根据中国国籍法和中葡联合声明的中方备忘录划定了澳门居民中中国公民的范围。由于历史原因,澳门有十余万中国居民持葡萄牙护照,按照我国政府的一贯立场,符合中国国籍法规定的中国公民资格的澳门居民无论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都是中国公民。因此,草案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凡具有中国血统的澳门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澳门)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不论其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都是中国公民。”
    三、关于第一条第二款自由选择国籍问题
    与香港不同,澳门国籍问题的特殊性表现为存在一个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葡萄牙后裔居民问题。他们希望对其国籍问题可以采取一个灵活务实的解决方法。正是基于这一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1994年4月,葡萄牙总理席尔瓦访华时,李鹏总理表明了“中国政府无意强求在澳门出生的葡后裔居民做中国公民,允许其根据自愿的原则自由选择国籍”的立场。
    为贯彻自由选籍这一立场,草案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葡萄牙共和国国籍。确定其中一种国籍,即不具有另一种国籍。上述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选择国籍之前,享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权利,但受国籍限制的权利除外。”这一条规定充分体现了灵活、务实、宽松处理葡萄牙后裔居民国籍问题的原则,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澳门的平稳过渡和顺利交接。
    四、关于第二条和第三条
    草案第二条主要是重申了我方在中葡联合声明中方备忘录中宣示的基本政策,即原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的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可继续持葡萄牙旅行证件到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以不影响这部分人在澳门回归后能继续自由出入澳门从事求学、商务等活动。但他们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葡萄牙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除了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的以外,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中还有在外国有居留权的,草案第三条对此作了下述规定: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五、关于第四条回流移民的国籍变更
    由于历史原因,澳门目前有十余万中国公民持有葡萄牙护照。但我国政府历来不承认这部分人具有葡萄牙国籍。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这部分居民如果不愿保留中国国籍,可通过申请退出国籍的办法处理。这部分澳门居民与回流移民是不同的。草案第四条对回流移民的国籍变更问题作出了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从海外返回澳门的原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若变更国籍,可凭有效证件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六、关于第五条处理国籍事宜的机关
    为了便于及时处理有关国籍申请的事宜,草案第五条规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机构处理有关国籍申请事宜。
    关于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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