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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8-12-23 20:09:30 ——1998年12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克玉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兵役法修正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8-12-23 20:09:30


        
    ——1998年12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克玉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兵役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召开了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座谈会听取意见,还先后到浙江、陕西等5个省、市进行了调查研究。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法律委员会于12月1日、18日召开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改革我国的兵役制度,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将义务兵的服役期限改为二年,这些改革适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需要,有利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调动应征公民参军的积极性。修正案草案是基本可行的。根据历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修改法律的做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草案)》。现将法律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修正案草案第八条分别情况作了规定。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为了鼓励家居农村的义务兵积极为军队建设作贡献,建议规定家居农村的义务兵,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出现役后应当安排工作。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二项中的有关规定修改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草案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在报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时,只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照顾不够。同时,报考国家公务员时也应给予照顾。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五项修改为:“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予以优待。”这样规定,包括了现在已经采取的一些优惠措施,各地还可以再规定具体的优待办法。
    二、修正案草案第九条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役不满十二年的,按照义务兵安置;满十二年的予以安排工作。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十二年的时间过长,按照分期服役的办法,多数志愿兵不能服满十二年兵役,安排不了工作。这不利于军队保留技术骨干,吸收优秀青年当志愿兵,建议适当缩短服役期限。经与总参谋部研究,将志愿兵退役安置工作的时限改为服役满十年。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三、修正案草案第十条规定:“按照本法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并可以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就业范围、出国或者升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对于各种违反兵役法的行为,应当区别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分项规定,修改为:“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身体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军队的一些同志提出,一些企业单位,雇用擅自逃离部队的战士,给部队管理增加了困难,也不利于维护兵役法的严肃性。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正案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兵役工作时,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兵役工作遭受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些部门提出,我国刑法对玩忽职守罪、贿赂罪和徇私舞弊罪都有明确规定,应当将违法行为分别规定清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分项规定,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办理兵役工作时,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收受贿赂的;(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六、总参谋部提出,本修改决定公布施行后,新旧服役期限需要一年衔接时间,建议明确原来征集服现役的义务兵的服役期限也为二年;同时,为了保证满足军队员额的需要,在一年衔接期间,部分义务兵须服现役满三年。根据总参谋部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服现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二年,原则上退出现役;根据军队需要,部分义务兵可以继续服现役至满三年。”这项决定因是过渡措施,不写入修正后的兵役法。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草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以上意见和修改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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