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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8-10-27 17:28:01 ——1998年10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克玉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村民委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8-10-27 17:28:01


        
    ——1998年10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克玉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审议中提出的问题,继续进行了专题调查,并召开专家座谈会,征求意见,对一些重大问题,同有关方面反复磋商。10月13日、21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文件中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精神为指导,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10月13日的会议。现将法律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根据一些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二、原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小的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若干个村民委员会。”根据一些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规定。全国九十多万个村委会的格局,是多年来历史形成的,删去这一规定,更有利于农村基层组织的稳定。
    三、原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动议,表决的程序适用选举程序的规定。”一些委员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有必要的程序,使之既有利于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又有利于农村干部队伍的稳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
    四、原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本法的实施。”根据一些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五、关于村民委员会应否具有管理集体经济的职能问题。对这个问题,在上次常委会会议上,法律委员会已经作了汇报。会后,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又邀请有关农村工作方面的专家和有关部门就此问题进行座谈研究,并征求了一些省市的意见。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现在一些地方建立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当多的村则没有建立,大多数仍由村委会管理集体经济。如何发展集体经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正在探索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即依照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并不排除有些地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村集体财产。修订草案的规定比较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维持修订草案的规定不作修改。
    六、有几个具体问题再说明一下。原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这一规定是比照选举法关于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的规定作出的,也符合村委会选举中的实际情况。一些委员和各方面还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罢免、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等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由于我国各地的情况差别较大,为了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当主要就村民自治的一些基本问题作出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还要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有些具体问题可以在实施办法中规定。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实行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件大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通过之后,建议地方各级人大、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村基层干部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
    法律委员会认为,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广泛征求意见,经几次审议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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