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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有关情况的汇报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有关情况的汇报 1999-8-24 20:11:57 ——1999年8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乔晓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有关情况的汇报

  1999-8-24 20:11:57


        
    ——1999年8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乔晓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地方、中央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一些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又邀请有关专家座谈,听取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海洋局、交通部及中国海事局、农业部等几个直接关系到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部门也都提出了意见。目前,各方面的意见都集中于修订草案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规定。有些委员和部门提出,目前对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的是多头管理,体制不顺,部门之间权限不清,如果没有海上统一的执法主体,本法出台后将难以有效实施;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在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问题上,要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统分并重,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地位应当确定;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国务院批准的有关部门的“三定”方案应当作为协调、解决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依据,根据国家海洋局的“三定”方案,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应当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规定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主管防止船舶及其相关作业造成海洋污染的环境保护工作,船舶污染事故都应当由国家海事局统一负责调查处理;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除污染渔业事故的调查处理权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外,修订草案还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渔业水域的监督管理也应当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以上汇报的情况表明,一些常委委员和有关主管部门对修订草案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规定分歧意见较大。法律委员会于8月13日、18日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意见和上述部门及有关地方、专家的意见,着重对修订草案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规定进行了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8月13日的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由于各方面对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意见存在较大分歧,而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是这次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关键问题,如果管理体制不加以确定,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不分清,就难以对修订草案作具体修改。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在修订草案中如何规定,法律委员会建议是否可以按照以下三条意见考虑:第一,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涉及国务院部门的职责分工,原则上应当以国务院批准的各有关部门的“三定方案”为依据。第二,鉴于国务院“三定方案”有的还需要进一步协调,机构改革也还需要不断完善,为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有些规定可以留有余地。第三,修订草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实施办法,有些具体问题如何解决,由实施办法再予以明确。并建议对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继续进行审议。在二次审议的基础上,如委员们认为上述三条意见可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再与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对修订草案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汇报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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