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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1999-8-24 16:27:35 ——1999年8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项怀诚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1999-8-24 16:27:35


        
    ——1999年8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项怀诚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性
    1950年原政务院曾公布《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利息所得税。1980年全国人大通过、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利息所得列为应税项目,同时规定储蓄存款利息为免税项目。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开征利息所得税。“九五”前期,财政部曾据此会同有关部门着手研究过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由于考虑到当时物价指数偏高,消费和投资出现双膨胀,国家需要通过稳定和扩大居民储蓄抑制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以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认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机不成熟。
    1998年以来,我国的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物价连续下降的趋势继续发展,绝大部分商品出现供过于求,消费需求持续不振,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放慢。在亚洲金融危机影响下,出口增长乏力。为了加速国内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整个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扩大内需的积极财政政策。去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增发1000亿元国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初步取得了积极效果。在扩大投资需求的同时,国家还有必要采取措施引导和扩大消费需求,形成投资和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双重拉动。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材料,我国国民储蓄率从七十年代至今一直居世界之冠,1989年至1997年国民储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5%以上。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大幅增长,1993年底至今年6月底,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由15200亿元增加到59100亿元。较高的储蓄率和庞大的储蓄额为社会投资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证,支持了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一段时期以来,消费市场相对疲软。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鼓励消费和投资,有必要在降低利率的同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引导城乡居民分流一部分储蓄,增加消费,扩大个人投资。同时,将所征的这部分税款主要用于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增加低收入者的消费能力。今后,我们将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灵活运用利率杠杆对居民储蓄加以调节,使其保持合理的水平。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仅有利于扩大内需,还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我国的个人收入有了较多增加,但个人收入分配差距逐渐拉大,个人收入中的相当一部分转为储蓄存款。根据典型调查分析,现有储蓄存款的大部分集中在少数高收入者手中,需要通过税收调节,抑制少数人收入畸高而形成的收入悬殊。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利息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由于储户存款数额差别很大,按统一比例对利息所得征税的绝对额实际上也会有很大的差别,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个人收入水平。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还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中央财政拟将这部分收入以专项资金的方式主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补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发所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农村扶贫资金等。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几乎所有的西方发达国家都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规定和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过认真研究、论证,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二、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内容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利息所得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删去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纳个人所得税项目中的“储蓄存款利息”。
    三、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的几个问题的考虑
    个人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征税已有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经这次修改后,国务院即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对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征收管理、收入归属等问题作出规定。现就对这些问题的考虑汇报如下:
    (一)征税范围
    凡从中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利息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作为利息所得的一部分,按照上述规定,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三)税款扣缴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支付利息所得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储蓄机构在向储户支付利息或者办理储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在给储户的利息结付单上注明。
    (四)关于收入的归属、使用及征收管理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财政的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这部分收入主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补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发所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农村扶贫资金等。
    (五)法律的溯及力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涉及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前储蓄存款的利息是否征收、如何征收的问题。在研究过程中曾比较过两个方案:一是,不分新老存款,不分新老利息,从开征之日起,只要支付利息,一律征税;二是,对开征前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不征税,对开征后的储蓄存款(包括开征前的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才征税。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拟选择第二方案。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目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已经具备,时机比较成熟,建议尽早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后,国务院将按照新的规定,制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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