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9-4-26 16:05:50 ——1999年4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伯勇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行政复议法(草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9-4-26 16:05:50
——1999年4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伯勇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行政复议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再次审议,委员们对草案中的一些主要问题发表了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并到广西、广东、江西进行了调查,听取了地方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对行政复议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7日、24日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着重研究了草案中的主要问题。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制定行政复议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有了较大改进,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根据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四条关于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中增加规定:“处理或者转送本法规定的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二、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提出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范性文件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三、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的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公安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行政拘留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同级人民政府对此应当实施监督,不应只允许向上一级公安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对公安部门行政拘留不服只能向上一级公安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特殊规定。 四、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原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五、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确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可以提起诉讼的问题不宜作简单规定,因为有一些确权是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是对土地的征用而引起的,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行政区划勘定、调整和对土地征用的权限属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这类确权问题,法律可以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确认土地、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此外,法律委员会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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