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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1999-4-26 16:11:33 ——1999年4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克玉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预防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1999-4-26 16:11:33


        
    ——1999年4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克玉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多次共同研究,在北京、上海、陕西等地进行了广泛调查,并多次征求了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教育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团中央等部门的意见。姜春云副委员长在广西视察时,也曾就该法草案多次听取地方的修改意见。4月2日、24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4月2日的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制定一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是必要的,社会各界对此也很关注,可在《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草案)》的基础上对草案的内容进行修改。现将草案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该法的名称和调整范围。原草案定名为《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考虑到少年年龄界定为十四周岁至不满十八周岁,同习惯上的少年概念不太一致,改为未成年人较为合适。违法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各种行为,将违法行为作为调整范围,涉及的问题过多,范围过宽。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未成年人犯罪较为突出,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是现在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法律委员会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共同研究,并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建议将本法的调整范围规定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将法律名称修改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样重点突出,针对性更强,也可减少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重复。
    二、关于总则。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的基本指导思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有关部门、组织及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并具体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
    三、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基础上,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的教育。草案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一章中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同时针对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用人单位、社区基层组织等不同主体,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教育的责任。
    四、关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和矫治。为了从源头上遏制未成年人的犯罪和对已临近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进行挽救,草案具体列举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并分专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和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作了分别规定。在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一章中,从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的角度,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临护人、学校、公安机关、社区、文化出版单位和娱乐场所等各方面对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责任。如规定对未成年人旷课、夜不归宿、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禁止在中小学校门附近开办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等。在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一章中,对工读学校、收容教养等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方式作了规定。
    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目前播放的电影、电视节目中,存在未成年人不宜观看的内容,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建议增加对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电影、电视、戏剧应当标识“少儿不宜”的规定。对此,广电总局认为,常委委员和社会反映的问题是正确的,应当重视,但目前不宜对电影、电视实行“少儿不宜”的管理。主要理由是:目前影视审查工作中的问题,可通过严格审查和加强管理来解决。如果实行“少儿不宜”,影视作者可能会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争相制作“少儿不宜”影视片,给审查工作带来困难,“少儿不宜”的分级制度也不适合我国国情。法律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在现有的审查管理的基础上,对影视、戏剧作品作出更严格的审查和管理规定。因此,修改草案规定:“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的管理。”“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和戏剧,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内容。”
    五、关于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根据常委委员的意见,草案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作了规定。其中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拘留、逮捕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和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对未成年犯应当保证对其继续进行义务教育;对刑满释放或者未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人要落实帮教措施等。
    六、关于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根据一些委员的意见,草案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以鼓励并保障未成年人增强自尊自强的意识和抵制能力。主要规定了被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有关部门、组织请求保护,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等内容。
    为了保证本法的正确实施,草案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草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
    以上意见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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