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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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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立法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立法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0-3-14 14:19:21 (2000年3月1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各代表团于3月9日、10日、11日审 议了《中华人

 




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立法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0-3-14 14:19:21


(2000年3月1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各代表团于3月9日、10日、11日审
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代表们认为,制定立
法法,对于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加强立法工作,
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草案经过长时间的研究起草
,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修改,比较成熟,内容可行
,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
员会于3月11日下午召开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立法
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建立和完善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
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有的
代表提出,立法法的主要任务是健全国家的立法制度,应当在立
法宗旨中明确。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为了
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草案修改稿第一
条)

  二、草案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军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
止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根据一些代表的意见和中央
军委法制局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内容移入附则,修改
为:“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
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
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
章。”“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军事法
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
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九十三条)

  三、草案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
地规范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有的代表
提出,立法也需要正确地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
义务,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从实
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四、草案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
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一些代表提出,限制公民
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也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
议将这一项修改为:“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和处罚”。(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五项)

  五、一些代表建议对法律解释的效力作出规定。因此,法律
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六、一些代表提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
律效力,应当明确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因此,法律
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
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七、草案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
法院、最高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企
业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和法
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审查的要求或者建
议。有些代表提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也应有权
提出对法规的审查建议。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第二款
中的有关规定修改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
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九十
条)

  八、一些代表提出,本法的实施,需要一段时间作宣传和准
备工作,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
为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草案修改稿第九十四条)

  此外,还根据代表意见,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立法法草案进行了修改。

  在审议过程中,有些代表还提出了其他一些积极的意见和建
议。由于有些问题目前还缺少经验,需要在实践中探索,逐步加
以完善;有些问题还有不同意见,需要进一步研究;有些问题在
其他法律中已有规定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可以不在本法中加
以规定。因此,没有完全吸收到草案中来。

  法律委员会建议主席团审议决定,将立法法草案修改稿提请
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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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