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0-3-1 20:35:07 ——2000年3月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本次会议于2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0-3-1 20:35:07
——2000年3月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本次会议于2月28日下午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制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是必要的。制定这个决定,为制定监督法创造了条件,也有利于地方人大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草案经过反复协商研究,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国务院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2月29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委员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是: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对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的审查重点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明确本条规定的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的审查重点,是对财经委员会在审查工作中的要求。同时,一些常委委员对审查重点的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根据常委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的审查重点是:编制的指导方针要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符合持续、稳定发展国民经济的要求;主要措施要符合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经济结构,安排好国家重点建设,切实改善人民生活,积极促进就业,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 二、根据一些常委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修改为:"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国家特别重大建设项目,国务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必须作的部分调整,除特殊情况外,国务院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将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这里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是指报人大常委会的时限,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行文不够准确,建议表述清楚。第三款规定,"全年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国务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作出说明。"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经济运行情况的重大变化有可能随时发生,应当随时可以听取国务院的说明,建议删去"全年"二字。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两款修改为:"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必须作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除特殊情况外,国务院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将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国务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四、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由国务院统一安排。"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以上汇报,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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